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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的通知(温土资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2008-01-3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

工程治理工作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按危害对象、隐患体体积、潜在经济损失和工程投资等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具体见附件1)。

二、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滑坡治理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滑坡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以及现行国家级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对于规模小、地质条件清楚的小型防治工程,可简化勘察设计阶段。

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项目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存承担单位,另一份抄告建设单位(业主),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于备案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表抄告市国土资源局。防治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承担单位还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首次进行项目备案的,应提供单位相应资质证书。

四、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成果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成果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的组长或主要成员应当分别是省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方面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小型工程一般聘请2~3名专家,中型工程聘请3~5名专家,大型及特大型工程聘请5名以上专家。

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时,勘查、设计承担单位的主要编写人员和审查人员必须到会,提供经初步审查的勘察设计成果和项目备案表。

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监理项目备案表,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设计符合情况和在工程施工各个环节执行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标准情况,专家组审阅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具体见附件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经一个水文年以上的监测(观测),方可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没有隐蔽工程和重要工程的小型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其中崩塌、掉块等一般削方工程监测成果可以由简易观测成果代替。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审查通过之日1个月内,分别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经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勘查、设计文本,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分别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工程档案资料(具体见附件3)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在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报送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总结报告(含初步验收要求的整改情况)、工程监测(观测)评价报告(一个水文年)、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建立健全治理工程项目数据库。

六、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抓紧解决尚未完了的工程遗留问题,督促、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尽快完成工程收尾、移交等工作。业主应该加强对治理工程的维护管理,进一步健全工程安全防范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对违反规定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管理处反馈,联系电话:88369829,传真:88360108。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表

2、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和防治项目备案登记表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需要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需要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一、业主方应提交的资料

1、业主总结报告;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4、工程勘查、工程设计和变更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书等。

二、施工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竣工报告

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竣工图,抗滑桩孔开挖岩性柱状图集(若有此项目)。

(二)组织管理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岗位证书;

2、开工报告;

3、验收申请报告;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

5、各种施工记录表格(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砼施工日记、砼浇筑记录等)。

(三)放样测量

1、工程测量放线图及其签证单;

2、滑坡变形监测结果阶段性评价报告(包括整个施工期,崩塌、掉块等一般削方工程由简易观测成果代替)。

(四)材料测试(若有此项目)

1、构件设备检验;

2、焊件试验报告;

3、原材料(钢筋、水泥、砂、石料、外加剂及焊条)出厂合格证及复检报告。

(五)检查试验(若有此项目)

1、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含照片);

2、基坑、基槽、桩孔验槽报告(含照片);

3、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

4、混凝土配合比检验和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锚索(杆、管)的各种承载力试验报告。

(六)自检评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三、监理方应提交的资料

1、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

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或大纲;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指令性、协调性文件以及处理、审核等文件;

4、工程检验性文件(测量核验、材料和设备检验、材料和工程试验、工程质量检验、隐蔽工程检验等);

5、照片、录像等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槽工程);

6、工程报表与记录文件等;

7、工程完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签证文件;

8、资质证书。

四、勘查设计方应提交的资料

1、勘查设计总结报告(含工程质量检查);

2、资质证书。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