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甬台温、温福铁路要求减免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复函
浙土资厅函〔2008〕114号
沿海铁路浙江有服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免缴甬台温、温福铁路耕地开垦等税费的报告》(沿海铁发〔2007〕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省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设单位占用耕地必须向省缴纳20%的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耕地开垦费。因此,为确保我省耕地总量,甬台温、温福铁路项目用地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如甬台温、温福铁路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定,必须按规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统一征地预备费是为征地包干费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征地包干项目中发生差价、漏项时的补偿。甬台温、温福铁路项目作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征地包干过程中的差价漏项情况不可避免。因此,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仍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统一征地预备费。
四、我省没有土地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
五、甬台温、温福铁路项目不在《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浙价房〔1995〕384号)规定的征地管理费减免范围之列,不能减免征地管理费。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