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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3-20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

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各地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按照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证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协调发展;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为民生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发挥好土地“闸门”的调控作用,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08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由2008年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2008年浙江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组成。2008年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两部分。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利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量的15%配额控制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全部留省(不含国家计划单列宁波市),由省统筹安排,用于保障省重大基础设施即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下达给各市、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用于保障城镇村建设和省以下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

(一)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2008年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计划指标4.84万亩,其中耕地3.435万亩(不含宁波市)。

2008年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宁波市)全部留省,由省统筹安排,用于保障已经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省重大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按照“符合条件即可申请使用,先上报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独立选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当年未能上报的,可转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省留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的条件为:(1)省重大跨区域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2)已列为省重点的交通、能源和水利建设项目(含续建项目)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急需建设的交通、能源和水利重大建设项目;(3)项目用地已经土地预审,项目已经核准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已组织农转用方案、征地补偿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已按照国土资源都要求对规划修改及占用基本农田进行过省级论证。

 (二)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下达绐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和省以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努力以最小的土地消耗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各地要在确保己列为省重点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含“811”广环境污染整治项目)用地后重点保障:(1)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工业项目及农业龙头加工项目用地;(2)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用地;(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4)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重要急需项目用地;(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安排的监督、指导和调控,引导并鼓励各地将有限的指标真正用于重点急需项目,重点监督需由地方安排指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指标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支持扩农村建设,各地应确保将当年可用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左右用于新农村建设(含农民私人建房)、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地质灾害避险、农村饮用水改造、“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农村中小学和村级办公场所筹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加快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村庄避险,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原则上专项用于农民私人建房和新农村建设,确实有余的方可用于其他建设,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报件中建设占用非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

2008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计划主要根据下达给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耕地指标的数量下达。本次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未包括地质灾害避险和下山脱贫等补充耕地计划,地质灾害避险和下山脱贫等补充耕地计划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时下达。各地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各地在完成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的同时,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三、强化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实施计划动态管理,强化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控制好用地审批节奏,确保土地利用计划调控目标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登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各市应于每月5日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上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报省。各地要每月对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厅将在年中开展计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适时调增(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各地要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计划执行的考核工作。省厅将于每年2—3月开展对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对超计划批地或超计划用地严重的、粗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后供地率较低的、不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要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计划执行较好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的,相应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各地在执行土地利用计划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土地利用规划处,以便不断改进和规范我省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

 

附件:2008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