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调查办〔200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保障。
二、调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航空航天遥感、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每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查清我市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块基本农田进行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达到省、市、县三级互联共享要求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主要任务。
1、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本次农村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上轮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对原调查数据库进行“补充、转换、调整、完善、更新”,使之达到能够反映土地利用最新变化情况、符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规范的要求。
(1)补充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在土地更新调查和变更调查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最新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等变化情况,原土地利用调查中发现的错误进行一次全面的补充调查,以保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
(2)转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本次调查先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但对独立工矿用地、菜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等要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调查。待成果汇总上报和2009年进行农村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时,由农村土地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体地类转换,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转换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3)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海陆分界线以及田坎系数和坡耕地面积等。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海陆分界线,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更新调查时下发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制作本行政区域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调整本行政区域矢量界线和控制面积,做好省际接边,核对市、县际接边以及海陆分界线和海岛调查等内容。田坎系数测算和耕地坡度分级计算研究由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二调办)直接组织开展。
(4)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对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遥感影像数据及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和完善,建立通用一致、高效便捷,稳定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更新农村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成果。农村土地调查完成后,要继续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各县(市、区)统一按要求更新、汇总2009年10月31时点的农村土地调查各项成果,逐级上报汇总。
2、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本次城镇土地调查要求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完成全市范围内的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测量和权属核查,查清区域内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更新机制。
(1)开展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利用数字测绘技术,完成全市范围内的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测量和权属核查,查清区域内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
(2)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应用GIS技术,按照国家和我省地籍数据库建设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包括土地权属、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地形等信息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3S(GIS、GPS、RS)集成技术,完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建立数据库的日常更新和共享机制。
(3)开展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区用地等专项调查。在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各级存量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等数据信息,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区等土地利用状况,形成城镇地籍调查的专题调查汇总分析成果。
3、基本农田调查。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图,造册。
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按照耕地后备资源界定标准,利用已建的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成果,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层,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结合农村土地调查一并进行。
5、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温州市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
(2)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浙江省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建立温州市城镇地籍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对城镇地籍数据进行管理,满足日常登记、发证及数据更新等业务需要。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市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挖掘土地开发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农村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根据温州市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调查以l: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将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矢量数据,套合最新航空正射影像,输出工作底图;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利用的类型、权属等变化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将变化内容标绘在外业工作底图上,确保每一变化地块的地类、权属等记录完整、准确;以外业调绘成果为基础,通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一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据更新、汇总和统计,取得图、数与实地相一致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
2、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农村土地调查要以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形成的土地更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等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开展数据更新、补充调查和修改完善,全面查清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2)采用现势性强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各市(县、区)可以采用省测绘局免费提供的最新拍摄的航空正射影像图,也可以自行采购现势性更好的航空航天遥感数据,作为调查的基础图件。
(3)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类进行外业核实调查。各地要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核查耕地和建设用地。根据省二调办统一安排,要求乐清市与苍南县进行全面核查,其他县(市、区)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一般核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基层管理所的土地开发、征地、征收、用地等审批管理资料。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应用现代信息、测绘技术,以反映现状且成果符合要求的大比例尺地形测量成果作为调查底图,进行1:500的数字地籍测量,并开展土地权属调(核)查及地类调查,获取调查范围内的每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用途、界址、界线、面积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电子数据成果建库工作。
2、技术方法。
(1)基于数字测绘技术。在城镇土地调查中,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RTK、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空间数据采集手段,基于数字测绘技术,进行外业数字地面测量和内业数据采集,高精度地确定宗地位置、界址、面积、权属等有关信息。
(2)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的采集、编辑和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城镇权属、地类、地形和区域信息的管理。
(3)基于数据库管理技术。本次调查将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技术,实现历史数据的回溯管理;采用网络多用户管理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多用户操作。
四、步骤与要求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农村土地调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机构组织已有专业队伍完成。依靠已有队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协助完成。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业务人员全程参与,对参与农村土地调查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2)制定调查方案。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查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土地调查方案,并上报备案。调查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3)资料准备。正射影像图准备:各县(市、区)可以采用省测绘局免费提供的最新拍摄的航空正射影像图,也可以自行采购现势性更好的航空航天遥感数据,作为调查的基础图件。外业工作底图制作:将现有土地利用现状矢量数据,套合正射影像图,输出线划影像套合图,作为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工作底图。收集相关资料:收集土地征用、农转用、供地、开发、复垦、整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地等土地利用方面资料;收集行政区域界线调整、海域行政勘界、沿海海岸线、河口线、权属界线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区域界线和权属方面资料。
2、外业调查。
(1)土地分类。农村土地调查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考虑到此前开展的土地变更(更新)调查采用的是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此次农村土地调查要在对内业难以直接转换的独立工矿用地、菜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分类,重点开展外业核查区分。并在数据汇总时,由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转换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
(2)地类调绘。以工作底图为基础,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进行内外业调绘,并填写地类变更记录表。对影像上没有、又达到上图标准的地物,进行实地补测。
(3)境界与权属界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结合,对土地更新调查取得的权属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对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依据行政区域调整文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
(4)海岛调查。沿海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统一提供的海岛资料,对海岛的分布、名称、面积及海岛土地利用地类、权属等进行复核,并单独汇总海岛土地调查成果。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在已建耕地垦造项目储备库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上图,并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层。
4、数据汇总。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上图、入库,对矢量数据库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开展县级数据的汇总和统计。输出图斑面积计算表(台帐)、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土地面积汇总表、飞入地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分坡度面积汇总表;完善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单独进行海岛分地类面积统计汇总;编写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开展市级数据汇总工作。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检查县际接边,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市级1:25万、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5、数据汇交。各县(市、区)在按要求完成成果资料的汇总工作后,要及时将成果汇交到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二调办),由市二调办汇总后汇交到省二调办。具体汇交成果如下:
(1)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元数据库;
(2)1:5万县级土地利用观状图及电子数据;
(3)经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观状图;
(4)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及表册;
(5)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册;
(6)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6、时间安排
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农村土地调查任务和市级汇总。
(二)城镇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数字地籍调查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市本级的招投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牵头组织,具体调查工作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后15天内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数字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待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后,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与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必须作为合同附件。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期间,应充分利用时间抓紧做好其他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原则上应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自行组织实施,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的,各局(分局)应选派精通技术,业务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门小组,直接领导并参与整个权属调查过程。
(2)技术准备。制定技术方案,各县(市)应根据数字地藉调查相关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数字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市本级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经省国土资源厅评审通过后才可实施。要对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全体调查人员熟悉技术路线,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3)资料准备,落实工作底图,印制权属调(核)查表、地类调查表,并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在招标前应先摸清原有成果情况,确定实施调查的具体范围。共享政府资源,充分利用测绘、规划、国土等部门已有的测量成果,节省成本,节约时间,避免重复测量。测绘、规划等部门应无偿提供有关测量成果,大力支持调查工作。对已有符合精度、比例尺,现状要求的数字地形测量成果与控制测量成果的城镇,尽量采用作为工作底图;对地形测量成果达不到地籍测量精度要求的,进行补充地籍控制测量;以纸质图件为基础的,需经数字化编制数字地籍图。真正无反映现状的大比例尺地形测量成果作为工作底图的城镇,按地籍测量精度要求实施数字地形测量作为工作底图。
2、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核心内容,务必认真细致做好。
(1)街道、街坊划分。街道一般按照行政界线划定,街坊依照街、路、河流等自然分界划定,街道(乡镇)、街坊(村、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调整编号,并以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编制街道、街坊示意图。
(2)地籍号编制。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原则上按县(区)。街道(乡镇)、街坊(村、场)和宗地四级编号。
(3)土地登记资料清理。按照统一划分的街道、街坊,对调查区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宗地资料与最新建设用地审批资料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并分别按街坊整理成册。将已登记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利人、土地证号、地籍号、界址点号、宗地边长及相关文字数据说明,已审批的建设用地单位、批准文号、用地范围等分别用两种不同颜色绘制在工作底图上,并将土地登记情况或用地审批情况填入权属调(核)查表。
(4)权属调查。对已经登记的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权属调(核)查表上。界址点位调整的,应用红漆、木桩或钢钉等设置界标。宗地核查结果与原土地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制定相关政策处理意见;可一并写入地籍调查工作方案。新申请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日常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宗地,进行相应地类和地形要素调查。
(5)调查结果审核。一个街坊的权属调(核)查结束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在权属调(核)查表的意见栏填写审核处理意见。
(6)调查资料的整理。全部调查资料统一整理、归档,需要提交界址点测量的,及时移交。
3、地类调查。
(1)土地分类。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按《全国土地分类》进行地类确认和划分。
(2)基本要求。地类调查以街坊为调查单位,以地类块为基本调查单元;地类调查在调查区域内全覆盖,不重不漏。
(3)调查方法。按《全国土地分类》的土地利用分类进行地类块调绘。凡被境界、权属界、地类边界分割形成并以单一地类指称的封闭地块,其图面表示称为地类块;相邻地类块的公共边称作地类界;地类界与境界、权属界、线状地物共线时以线状地物、境界或权属界的调查图示表示,通常情况下,宗地可视作一个地类块,并按土地登记用途进行地类调查,对于多种地类并存的大型宗地,可进一步划分地类块。地类调查可结合数字地形测量或地形调绘同步进行,并经过内业编辑处理完成。
4、地籍测量。城镇数字地籍测量采用全解析法实施,地籍图一般按1:500比例尺,且需分别按街道、街坊或基本分幅输出,基本分幅宜沿用原地形、地籍分幅。测量基准、基本精度要求、地籍控制测量、界址(图根)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绘、数字地籍图、宗地图及地类图编制等一系列地籍测量要求,在《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出台之前按照《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5、地籍调查数据库。
(1)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数据库,是数字地籍调查的最终成果,也是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数据的分层与编码、库体结构、拓扑、逻辑关系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2)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与各地现有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有机衔接,实现其作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的效用。注重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应用、管理、更新及维护,建立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精确性与现势性,建立地籍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数据库的安全。
6、 数据汇交。符合要求的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汇交到省二调办:(1)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地形、地籍、地类、区域等要素)和元数据库;(2)城镇土地调查各类统计表格;(3)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及检查验收报告。
7、做好原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城镇数字化地籍测量、城镇数字地籍调查与本次调查的衔接,防止重复作业,浪费资源。各地此前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城镇数字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2号)和《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暂行规定》实施的城镇数字地籍测量和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分别对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签订工作合同尚未实施的项目,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修订合同后再行实施。
(2)正在实施的项目,与作业方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实施,已实施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改正,涉及经费增加问题通过协商解决。同时要做好与本次调查实施单位的衔接工作,确保最后调查成果的完整统一。
(3)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并通过日常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现势性的,可作为本次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上报;没有通过日常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现势性的,经过补充调查后可作为本次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上报。
8、时间安排。
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县城以上1:500数字地籍调查,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籍变更的快速更新机制。
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的统计分析。
2009年12月底,完成全市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
五、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农村土地调查。
1、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3、文字成果。
(1) 综合报告。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报告;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报告;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分析报告。
4、数据库成果。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土地权属数据库;
(3)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基本农田数据库;
(5)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数据成果。
(1)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控制网图,控制点点之记、平差计算资料以及成果表(包括图根控制点),地籍界址点测量手簿记录、成果表;
(2)街道街坊示意图、权属调(核)图、宗地权属调(核)查表、宗地界址表、地类调查记载表等;
(3)宗地面积成果表,街道街坊地类面积统计表、调查区地类面积汇总表。
2、图件成果。包括:分幅地形图、地籍图、地类图、地籍图分幅接合图、地籍索引图和宗地图等。
3、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1)县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地形、地籍、地类、区域等要素);
(2)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区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由市本级统一)。
4、文字报告。
(1)工作报告: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含权属调〈核〉查政策处理意见),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包括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方案),地籍调查技术报告;
(3)分析报告:各县(市、区)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对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
(4)检查验收报告:包括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成果检验报告,地籍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报告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的温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二次调查的组织与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海洋与渔业、规划、测绘、财政、统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提供有关资料,认真配合完成我市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鉴于土地调查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以及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工作的长期性特点,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队伍建设,根据浙政发〔2007〕15号文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及今后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二)严格检查,确保质量。省政府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此,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建立三级检查制度,即作业单位自查、实施单位全面检查、市级抽查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多方筹措,落实经费。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调查任务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经费测算和分年实施经费测算工作,在经本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和资金筹措办法认真核定经费,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于开展城镇土地调查财政困难的县(市、区),要通过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确保落实调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