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8〕20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5日批准,决定收回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村,收回土地面积13960.1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06)第2-7844号,具体位置以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08年7月7日测绘的2005-068号土地勘察定界图所示范围为准。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0天后,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处理。
三、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后,向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土地登记、转让等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收回 土地 公告
抄送:市规划局,本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处、龙湾分局,海滨国土资源管理所,市征地事务处,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