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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1-16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09年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温州市本级2008年度计划第5批次建设用地于2008127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8]-0202号文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村、石坦村,永中街道殿前村、衙前村、王宅村、东林村,海城街道中星村、西一村,海滨街道沙中村、宁村村,沙城镇永阜村,瑶溪镇朱宅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村集体土地0.3336公顷(耕地),石坦村集体土地0.6669公顷(耕地);永中街道殿前村集体土地0.6736公顷(耕地),衙前村集体土地0.6666公顷(耕地),王宅村集体土地6.3947公顷(耕地),东林村集体土地1.0397公顷(耕地);海城街道中星村集体土地0.9201公顷(耕地),西一村集体土地0.3998公顷(耕地);海滨街道沙中村集体土地0.9696公顷(耕地),宁村村集体土地0.6667公顷(耕地),沙城镇永阜村集体土地1.3547公顷(耕地),瑶溪镇朱宅村集体土地8.7522公顷(耕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