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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89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现阶段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省厅组织制订了《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排查工作。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管理。

1.3 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参照技术要求目录见附录1

2 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2.1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中小学校舍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查明全省中小学校舍场址是否存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评估分析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提出治理或避险搬迁等处置意见。

2.2 主要任务:

1)通过资料搜集分析和现场调查,逐校分析、调查本行政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2)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分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定危险区范围,查明危险区内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或避险搬迁等处置意见。

3 范围与灾种

3.1 排查范围为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各类各级中小学校,重点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建中小学校舍场址。位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紧临丘陵山地边缘的和平原地区紧靠河、湖、库、海岸的中小学校舍场址也应列入排查范围。

3.2 排查灾种主要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4 基本要求

4.1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查明校舍场址遭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

4.2排查工作采用资料搜集分析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勘查、治理等成果,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评估。

4.3 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应分析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编制地质灾害分布与危险区图(150012000),提出是否需要避险搬迁或治理的处置意见。

4.4 按县(市、区)编制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

4.5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在2009831前完成。

5 工作方法

5.1资料搜集与分析统计

5.1.1 系统收集县(市、区)范围内的全部中小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规模、占地面积、建筑物情况等,全面查清本行政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的分布状况。

5.1.2 充分搜集分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县(市)小流域泥石流调查与评价、11万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编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急调查、勘查治理等资料,初步筛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

5.1.3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表(附录2),确定需要现场踏勘的校舍场址。

5.2 现场踏勘与专项调查

5.2.1 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以11万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为手图,调查校舍场址所处地质环境条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5.2.2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现场踏勘表(附录3),确定需要地质灾害专项调查的校舍场址。

5.2.3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校舍场址,应当开展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估。

1)校舍场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灾害可能影响范围内的;

2)校舍场址紧靠人工高陡边坡坡脚或位于边坡上方,边坡稳定性较差或不稳定的;

3)校舍场址位于坡度大于25度山坡坡脚或坡上,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的。

5.2.4 对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校舍场址,必须查明遭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做出是否需要避险搬迁或治理的相关结论,编制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分布与危险区图(150012000)。

5.2.5 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

2)地质环境概况与地质灾害现状;

3)地质灾害隐患及危险性;

4)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情况;

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或治理等处置意见。

附图:地质灾害分布与危险区图(150012000)。

5.3 资料汇总与成果编制

5.3.1 对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按县(市、区)编写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告,填写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附录4)。

5.3.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排查工作基本情况:人员组织、排查时间、工作方法、完成排查工作量;

2)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存在隐患的学校数量、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稳定性、威胁校舍数量、人数等;

3)结论及建议: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要结论与处置意见。

5.3.3各县(市、区)应提交的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包括:

1)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告

2)附表及附件:

附表1: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2: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表

附表3: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现场踏勘表

件: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估报告(合订本)

5.3.4 各县(市、区)提交的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书。

6 组织管理

6.1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简称“校安办”)组织实施与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应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排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6.2县(市、区)“校安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市“校安办”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展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6.3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排查工作,提供中小学校名录及各学校相关情况的详细资料;各中小学校应提供本校基本情况、校舍场址平面图、现有勘察设计、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等资料,并积极配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排查。

6.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校安办”,落实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提供现有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等相关资料,指导、监督和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排查工作。

6.5承担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各承担单位应高度认识排查工作的重要性,组织落实专业技术力量,加强进度与质量管理,定期向“校安办”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并对排查结论负责。

6.6各县(市、区)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由县(市、区)“校安办”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省“校安办”提交排查成果,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