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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土公〔2009〕第59号
发布日期:2009-04-29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公〔2009〕第59

温州市本级(2008)年度(计划)第11批次用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124日以浙土字A2008-0365号批准,同意征收龙湾区永中街道联谊村土地11.8860亩,其中水田11.5095亩,农村道路0.3765亩,具体为第1号区块。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温政发[200563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2万元/                         计:23.772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4万元/                         计:47.544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0.08万元/                 计:0.9208万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按土地补偿费的10%        计:2.3772万元

六、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74.6140万元。

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陆仟壹佰肆拾元整)。

七、核给联谊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713.16平方米。

八、给予就地“农转非”17名。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4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9514日前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   地址:温州机场大道2060    联系人:何荣强    联系电话:057786555922)。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