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10〕17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三垟大道(黄屿段)工程已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收回该地块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5日批准,决定收回上述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以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示范围为准,涉及土地面积为13336.49平方米。具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详见附件 。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0天后,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落实。
四、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土地登记(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等手续。
五、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落实后,凭本公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已生效的有关文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六、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另外安排使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回 土地 公告
抄送: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本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瓯海分局、市征地事务处、市土地储备中心,瓯海分局驻生态园工作组,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