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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3 00:00:00 浏览次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精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经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要素市场,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

  一、专项清理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的总体情况;查处并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专项清理重点。本次重点清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闲置土地情况。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专项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国有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清理重点是:2006年12月31日前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竣工的情况;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 出让合同签订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4年、2000年、2006年及2008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相应时间的出让合同。

  2. 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出让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10月31日至2006年7月1日期间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时间;2006年7月1日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

  3. 出让合同未履行情况。主要是指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未开工或未竣工的情形,主要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

  (二)划拨决定书核发及履行情况

  1. 划拨决定书核发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发布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2008年4月修订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规范核发相应时间的划拨决定书。

  2. 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是否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是否按照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按期完成建设。主要包括: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总数、土地总面积,已竣工项目的总数、土地总面积。

  3. 划拨决定书未履行情况。主要是指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未开工或未竣工的情形。主要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

  (三)出让合同与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情况

  主要包括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签订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和闲置等相关数据,或已录入数据中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和闲置情况是否进行更新的情形。

  (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是指各地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明确了操作程序。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取自清自纠、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通知下发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向本级政府报告,提请本地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并分别填报附表一至附表五。对清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各地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尚未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制度不完善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各市、县要将出让和划拨宗地的清理情况及时形成电子文档,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应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填报。2006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要求清理登记后,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数据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录入。2006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按附表一和附表二设置的指标填写。

  (三)重点抽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自清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市(地)两级要提前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报告。自清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要对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清理情况、土地闲置情况、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分析,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汇总填报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于2010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

  (五)制定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对本次出让合同专项清理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各地在自清自纠中已经纠正和处理完毕后,要上报本地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后不再重复处理。对于历史形成难以处理的突出问题和特殊问题,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将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上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下发各地执行。

  四、专项清理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清理在中央和各省(区、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共同研究处理;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联合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分批对全国部分省(区、市)专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地)两级应当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方,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略)

  1. 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

  2. 宗地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登记表

  3. 出让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

  4. 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汇总表

  5. 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总表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监管,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专项清理,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行为,加强矿业权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在已开展2006年至2009年4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2009年4月至12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清理,重点对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等审批环节中各个项目的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价款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分别填写《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三)全面总结各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各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自查自纠。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六)对各地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全国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9年9月至12月)。2009年9月底前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2009年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专项清理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2009年4月至12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和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并认真撰写专题报告和填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纠正违规出让、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撰写整改工作专题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及时提请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动员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和人员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和排查,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政策措施沟通,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协调联动机制。凡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应事先征求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的意见。

  (三)做好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和附表。专题报告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认真进行整改,查处违规案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出让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整改工作专题报告。

  附件:(略)

  1.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

  2.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统计表

  3.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