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中是否
审查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温土资籍〔2011〕2号
瓯海分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
你们《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中遇到的出让金发票问题的请示》(温土资瓯〔2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瓯海区域内发生的如请示中提及的三种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漏收、少收土地出让金的情况,鉴于该历史时段的特殊性,须由瓯海分局进一步调查清楚,尽快报瓯海区政府确定。
二、从《土地登记办法》第40条、《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35条等规定和相关要求来看,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应认真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利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或进行实地调查。
三、登记机构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时,如发现可能存在少收、漏收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应向原出让方和原登记机构调查了解,由其核实认定。如确实存在少收、漏收土地出让金,应由原出让方负责追缴;如原土地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并需要更正,且现可以更正的,由原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更正登记。
特此复函。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