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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86号)
发布日期:2011-11-1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6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简化废弃矿山治理工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一)凡是废弃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设立采矿权,并与项目一并招标确定实施主体的,采矿登记审批按以下要求简化。

1、采矿权设置不受规划分区的限制,按发证权限由登记发证机关审批。

2、《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已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内容的,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不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严禁借治理工程名义审批采矿权。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暂停该地区所有采矿登记审批事项。

二、优化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流程

(一)符合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负责编制和实施《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及日常监管工作;省厅负责验收、复查工作。

(二)取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申报及批准程序,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取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要求。符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三、简化其他有关规定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黏土矿产资源,因施工需设立的采矿权,在《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内容的,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二)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下,需临时就地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产资源的,可先开采,再补办相关手续。

自下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本通知下发前省厅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