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通知
浙土资发〔2011〕5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使基本农田落地到地块、落实到户,促进基本农田更好地得到保护与建设,确保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划定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入、调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旱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各地要充分运用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确保农业设施配套最好,土壤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区域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得“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特别是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含可调整)。
二、工作内容和形式
(一)基本农田划定的主要内容。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斑逐块落实到地块,逐片(块)登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2.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应反映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3.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保护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 〔2007〕30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保护界桩)。
4.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要按照永久保护的要求,把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保护责任,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地界(四至)、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并实现全省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日常更新维护制度。
(二)基本农田划定形式。
采取自下而上、内外结合的形式,实现划定数据成果信息乡、县、市、省、部五级备案。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六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2011年1月)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农业系统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
(二)成果初审阶段(2月-4月)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全省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初审工作,以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将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斑逐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分析基本农田调整与补划情况。
(三)制定技术规程阶段(5月-7月)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初审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制定下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方案》,召开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部署会议,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四)制定实施方案阶段(8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照部、省要求,制定具体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五)划定实施阶段(8月-10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根据《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六)成果验收阶段(11月-12月)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汇总划定数据成果,编写检验分析报告和工作报告,申请成果验收。成果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进行。12月份完成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
(七)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一季度)
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经省级验收审核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统一汇总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编写检验分析报告和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申请成果复核。
(八)成果报备阶段(2012年一季度)。
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通过后,逐级报备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电子信息、纸质资料信息),实现乡、县、市、省、部五级备案。
四、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共同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省级验收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领导,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作、数据共享的工作平台,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负责,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
(二)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基本农田划定设备购置、成果编制、保护经费、日常办公、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划定工作经费可以从各地造地改田资金专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明确工作职责。
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保护责任、土地承包、质量等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表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健全相关图表册、签订保护责任书、在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等各项工作;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农田分等定级,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组织、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把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发放保护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加强业务指导。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要加强对市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同时,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按时完成。
(五)规范档案管理。
在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文字报告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成果档案。
(六)引导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土地国情省情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保护基本农田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村级组织、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支持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
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个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以及片(块)编号等信息,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并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数据库互联互通。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经批准的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编号、质量等级信息,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保护界桩)。
(四)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的要求,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地界(四至)、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实现省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日常更新维护制度。
三、技术方法
(一)资料收集与整理。
收集经批准的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标准农田任务面积清册及上图入库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以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相关资料,全面做好收集资料的整理分析,包括数学基础、数据时点、数据成果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等,确保基础数据现势性、合法性和逻辑性。具体收集资料主要有:
1.矢量数据。
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数据。
2.图件及文档资料。
(1)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件、文本及说明。
(2)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统计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汇总表。
(4)基本农田划定档案。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登记表;一般农田地块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修正对照表;签订到村或农户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
(5)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主要包括与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图件,资料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文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的报批材料及批准文件,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统计台账,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资料等。其他与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图件,资料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文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的报批材料及批准文件;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统计台账: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资料;历次基本农田检查形成的相关文字、图件资料等。
(二)编制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依据经批准的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论证工作。
(三)调查核实。
将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规划用途层中规划用途代码GHYTDM属性为“G111”和“G112”的基本农田数据,以下都简称“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套合,形成工作底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采用新一轮规划成果,并统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和处理。
根据工作底图,依据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数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实地核实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调入调出情况等信息,并在图上标识基本农田调入、调出地块(图例方式见附件5)。将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套合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图层后,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相比,重叠部分的属于保留,不再纳入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的属于调出,新纳入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的属于调入,对调入地块重点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同时,核实实地已被占用、毁坏的位置和面积,拍摄实地核查照片。
(四)基本农田划定。
以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为基础,利用 GIS技术叠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进行核实、认定,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斑作为基本农田图像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依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通过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的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的数据转换,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图层和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地类图斑层套合,将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界线落实到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的方法。技术流程见图1。
(1)根据数据库建设相关要求,对数据格式、数学基础等进行检查,对不一致的进行转换。在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套合、叠加、转绘中,应以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空间尺度的转换和空间位置的综合判定。
(2)将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的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进行纠正,与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套合。具体套合要求如下:
① 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套合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后,属于调出的基本农田,将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划定界线删除;
② 属于保留的基本农田,直接使用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③ 属于调入的基本农田,当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界线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原则上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一致或基本一致(由于纠正、数据转换等技术处理造成的界线位移),以数据库中相应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地块界线。特殊情况下,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层界线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界线不一致,应以相关地形、地貌和地物要素为参考,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界线,即分割图斑的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并设立标志物。
(3)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属性结构表(附录7)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属性。
(4)对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
2、基本农田图斑。
由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与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提取获得。技术流程见图2所示。
(1)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与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当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与地类图斑界线重合时,直接提取地类图像数据作为基本农田图斑层中数据。当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分割地类图斑时,提取并计算分割后落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范围内的地类图斑中相关数据(扣除零物、线物、田坎等面积),作为基本农田图斑层中的属性数据。
(2)按照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结构表(附录8)要求,添加基本农田图斑层属性数据。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像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类面积相一致,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相一致。
(3)对基本农田图斑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
3.基本农田保护界桩。
基本农田保护界桩的设立,能有效界定基本农田区块的范围,区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建设用地区域,起到分界与警示作用。在基本农田图斑和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数据的基础上.应视实地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与建设留用地分界线上、建设用地拐点处等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同时,需对界桩进行定位,统一进行编号,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属结构表(附录9)要求录入基本农田界桩的属性信息。
4.基本农田补充划入与更新。
(1)基本农田补充划入。
在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后,若出现实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Ah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Ag(含预留指标面积Ay)的情况,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补充划入。在上述过程中,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的名义擅自调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就近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且二调成果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含可调整)的地块补划为基本农田,即将Ah补足至与Ag相一致。二是可使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进行充抵,同时在规划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台账上扣减相应的数量,即Ay应与Ah减去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差相一致。以上两种方法也可视情况混合使用,所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应逐级上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在规划修改方案批准前,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后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应以县为单位先行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核定。
(2)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更新。
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在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更新工作。将依法批准建设占用、修改及补划的地块范围展绘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确定占用、修改及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规划修改或建设占用的批准文件采用的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与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纠正。
(五)基本农田地类和面积认定。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类面积相一致,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相一致。因此,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和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中的地类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进行汇总。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划定后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含可调整)面积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的,可以将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园地、林地等农用地认定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属于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必须为耕地(含可调整)。
已经验收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尚未变更为耕地(含可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也可认定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中对具体的项目名称、验收面积、纳入基本农田划定范围面积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验收资料、图件等)。
(六)质量等级信息确定。
由于本次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质量等级信息先采用已有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逐一落实基本农田图斑对应的质量等级信息,填写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结构表(附录8)的质量等级代码(ZLDBDM)和利用等指数(DYDZS)。其中,已经开展过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试点的县(市、区)可以采用经确认的成果来逐图斑确定其质量等级信息,其余的以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来逐图斑确定其质量等级信息。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和强化耕地质量占补平衡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快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数据库建设与更新步伐.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像数据的基础上,按照《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1634-2008)、《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和《浙江省耕地质量评定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等要求填写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结构表(附录8)的耕地质量等级(地力)(GDZLDJ),建立统一本底的基本农田质量信息。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立地条件、耕地和土壤类型、耕作制度、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将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反映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复合形成具有数量(分布)和质量(等级)信息的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件,以便今后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间数据互换和同步更新。
在划定过程中,应综合评价调出、调入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信息,确保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不低于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附表1)的质量等级信息。平均质量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七)数据检查。
1.数据格式和数学基础检查。
数据文件命名、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要求。
2.上图内容检查。
基本农田上图内容是否遗漏,是否符合要求;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调整资料一致。
3.属性数据结构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数据结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值是否正确;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和基本农田图斑编号是否唯一。
4.图形数据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基本农田图斑层、基本农田保护界桩间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是否一致。
(八)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
1.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农业部门负责向农户发放保护卡,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见附表4)。对于已经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本农田,如果其涉及的承包农户未变,已经向农户发放的保护卡仍可留用。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以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下列内容:村组、四至范围、基本农田责任面积、所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质量等级、责任起始时间等,并加盖村公章,保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行政村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
基本农田保护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户姓名、承包田中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举报电话等。
2.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保护界桩),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基本农田标志牌和标识的设立规范。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应及时设立或更新标志牌。基本农田标志牌和标识的设立规范如下:
A)“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蕴含着庄严国土上的基本农田,呈现一片丰收的景象,寓意我国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载体。
B)“基本农田标识”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
C)基本农田标识制作应醒目、清晰,根据标准图案之比例放大或缩小,颜色规格应符合规定;可以在标志牌上或有关设施上直接喷涂,也可以统一制作后进行镶嵌。
D)每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
E)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位置、面积、责任单位、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标识统一设置在标志牌的左上角,右下角应标明设立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应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F)标志牌的具体内容、尺寸、样式、制作材料参照《基本农田标识实用手册》,做到结实耐用,外观简朴,造价节约。
G)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和标志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应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责任,保证标识及标志牌不破坏、不污损。
3.基本农田质量提升。
对于本次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质量等级较差耕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地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质量提升方案,明确质量建设的标准、措施、资金筹措、责任单位等内容,在本轮保护期限内进行质量提升。
(九)成果编制。
1.图件编制。
(1)编制内容。
将数据库中的行政区界线层、地类图斑层、线状地物层与基本农田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叠加,形成基本农田分布图。基本农田分布图的编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市、区)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市、区)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2)编制要求。
①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等图件的比例尺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基本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相一致。
②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图幅号”(“图幅号”注在下面)、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乡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的图名标注“××乡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名标注“××县基本农田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的图名标注“××县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③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数据,保留地类符号、地类图斑界线,对地类图斑层不赋色,形成土地利用现状素图,图例参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类参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④基本农田各要素层图例按附录5要求标识基本农田各要素。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用红色RGB (255,0,0)实线表示,基本农田图斑填充黄色RGB (255,255,0),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图面标注时,编号可按“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标注,也可只标注4位保护片(块)号);基本农田图斑编号注记形式为J ,a表示基本农田图斑编号(标注时只显示后4 位,即:基本农田图斑编号的最后4位基本农田图斑号),c表示地类编码(乡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时c表示质量等级代码);基本农田地类图斑界线的表示与土地利用地类图斑界线一致。
⑤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范围以外的地类图斑,不赋色,保留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相关要素。
⑥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数学基础、编制时间,图幅左下角注明编制单位;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⑦图廓内外整饰要素包括:图名、图幅号、指北针、比例尺、图例、数学基础、编制时间、编制单位等,图件样式见附录6。
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在基本农田保护图基础上,按附录5要求标识基本农田调出(减少)地块和基本农田调入(补划)地块。
2.数据汇总。
(1)面积统计。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为单位,统计汇总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范围内各基本农田图斑的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填写“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见附表2)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见附表4)。
(2)逐级汇总。按照县(市、区)、地(市)、省逐级进行,汇总基本农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填写“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见附表3)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见附表1)。
(3)表册编制。将统计汇总的表格打印输出后装订成册。
3.报告编写。
结合当地实际,编写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检验分析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县级自验报告等。
(十)成果验收。
1.验收内容。
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经依法批准等。
(1)县级成果。
①基本农田数据。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本农田保护图斑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数据采用shp或mdb格式,数学基础统一为120度中央经线、3度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1980西安坐标系。
②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图件为纸质和GEOTIFF格式。
③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保护责任一览表。表格为纸质和Excel格式,面积单位为亩,保留2位小数。
④文字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检验分析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县级自验报告。报告为纸质和Word格式。
⑤其他资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市级成果。
①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表格为纸质和Excel格式。
②文字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市级检验分析报告。报告为纸质和Word格式。
(3)省级成果。
①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表格为纸质和Excel格式。
②文字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为纸质和Word格式。上述各项成果中纸质表格、图件和报告均须加盖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公章。其中图件资料上报一份,其余各项成果一式两份。电子数据按县级上报成果组织结构图表(附录10)进行数据组织后刻录光盘上报,各文件不得压缩。
2、验收方式。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以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以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重点对划入地块和补划地块进行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省级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验收确认。验收重点内容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省级下达的规划目标;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必要时,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有关市、县(市、区),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经省级验收审核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统一汇总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编写检验分析报告和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申请成果复核。
(十一)成果报备。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通过后,市县应将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