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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区村二三产留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9〕79号]
发布日期:2011-11-03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区村

二三产留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温政发〔200979

 

温州市区已于2001年列入国土资源部的征地试点地区。根据有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规定,考虑到征地政策的连续性和平衡性,为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温州市区村二、三产留地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明确留地范围的村二、三产留地,村方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留地指标进行转让的,应当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村二、三产留地由村方自建自用的,由村方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可实行协议供地。

二、凡有住宅用地在内的村三产留地,在供地前相关村应先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留地中住房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办法,及时确定安置对象并将名单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后,作为批准供地方案的附件材料上报。在村方取得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建筑竣工验收后,由经原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安置对象按规定领取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三、凡有住宅用地在内的村三产留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由村方取得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办理分割到户登记前,需经所有安置对象确认同意后方可抵押。此前已出让给村方的三产留地有此情况的,也参照本意见规定办理。

四、由村方自建自用的村二、三产留地中除住宅外的村级项目,仍按现行基建程序办理有关前置审批及供地手续。

五、在房屋建成竣工和房地产权办理分割到户登记之前,有关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分配落实到户的安置对象住宅,以各种形式进行转让。有关村需要将已经批准取得的村二、三产留地中除住宅外的村级项目用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

六、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护被征地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使村二、三产留地真正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服务。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