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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安排使用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意见[浙财农〔2011〕49号]
发布日期:2011-07-18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统筹安排使用省分成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意见

浙财农〔20114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的重要性

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是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一般预算资金等资金整体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根本上解决新增费结余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增费统筹安排使用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情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优化结构,统筹安排和使用新增费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2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造地改田资金在保护耕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分配给市县的新增费,重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和符合新增费使用规定的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由其他资金安排。

三、调整政策,进一步完善省分成新增费分配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部省合作协议,有效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从2011年起,在省分成新增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合作项目的地方配套。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将《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中确定的分配因素调整为截至上一年1231日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费,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30%。同时设立与资金执行率挂钩的新增费支出进度系数,将各地新增费支出执行进度作为分配要素之一。

四、夯实基础,加快新增费支出进度

各地要进一步做实做细相关基础工作,加快新增费使用进度,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要着力加强新增费使用计划管理,不断提升计划编制与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在新增费支出执行过程中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前编报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审批立项后按要求抓紧实施建设,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项目资金要及时按规定拨付;要进一步加强新增费支出执行监控,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财综字〔2007121号等文件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平衡预算等行为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国土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监管作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新增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地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费分配额度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