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8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补、备、核、用、考”全程管理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补充耕地验收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抓住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要通过验收,核定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性质、确定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储备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未经农业部门评定等级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验收。
二、及时完成报部备案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上的项目信息填报工作,及时报省厅核实,做好报部备案工作。在项目信息填报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确保数据真实、信息完整,特别是项目范围的拐点坐标,必须与竣工图进行校验,做到矢量图形与验收结果范围一致、面积一致。
三、强化补充耕地核实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含市县)范围内的每个补充耕地项目的范围、面积、质量进行实地核实,未经实地核实不得出具验收意见。省委托和跨市委托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负责实地核实。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补充耕地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拐点坐标,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报备的同时,按附件1的要求报送省厅,省厅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补充耕地项目的位置、规模、立项前地类情况和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同意报部备案。条件成熟后,省厅将直接从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提取补充耕地项目的报备信息进行核实。
省厅负责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要在验收前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项目的竣工情况和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校核,按校核结果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在报部备案过程中,对备案的数据与验收前的校核进行比对, 比对无误的同意报部备案。
省厅在进行省级核实的同时,将补充耕地项目备案数据纳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建设全省补充耕地“一张图”工程,全面掌握补充耕地项目的数量、面积和分布状况。
四、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
通过省厅核实和国土资源部复核,并取得项目编号的补充耕地项目,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补充耕地方案申报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必须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并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填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方案。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过程中,要同时对用地报件中的补充耕地方案和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的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批准建设用地。
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依法批准后,由省厅负责将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的预挂钩方案转为正式挂钩,并填写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相关审批信息。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预挂钩方案转为正式挂钩。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填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方案后,不得擅自改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与申报面积不一致的,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正式挂钩时进行调整。
五、规范易地委托项目管理工作
易地委托补充耕地的,调出方必须从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选取具备耕地占补平衡资格的补充耕地项目,并按委托面积,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授权给调入方使用。未经报部备案取得编号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用于指标调剂。市域内县(市)区之间委托补充耕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上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授权;跨市委托的,由省厅负责授权。
六、建立占补平衡考核奖惩机制
省厅每年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利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和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对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核实、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当年验收项目备案率不足90%、备案项目省级核实通过率不足90%、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方案不足100%、易地委托项目授权率不足90%的,将予以通报整改。同时对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质量、项目档案管理、后期维护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在备案、核实、考核过程中发现虚报新增耕地面积、虚报资金来源、重复开发、重复补充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浙江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责任追究办法》(浙土资发〔2009〕42号)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原先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入库、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核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
1、补充耕地项目核实数据报送要求
2、补充耕地项目备案、核实流程图
3、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审查流程图
4、异地委托补充耕地项目授权流程图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补充耕地项目核实数据报送要求
1、核实数据内容:补充耕地项目矢量数据。
2、核实数据要求: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地块范围矢量数据,其地理坐标参数统一为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120°中央经线,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中必须加上带号。矢量数据按报备系统中填报的补充耕地项目名称命名,报备系统对应项数据一致(字段设置见附表)。
3、核实数据编制:参考《关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05号)要求,以土地利用现状矢量数据为基础,采用ArcGIS、MapGIS、SuperMap等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新增耕地地块范围线,以坐标导入或配准后直接矢量化等方式,生成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地块范围,并按地块输入相关信息,转换成E00格式的矢量数据成果。
4、核实数据上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部报备系统中填报补充耕地项目信息的同时,编制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地块范围矢量数据,刻成光盘后直接上报省厅规划院(联系人:王建锋,电话:0571—88877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