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浙土资〔2011〕2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相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可授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
二、你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开具的新增费缴款通知书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缴纳的新增费及时就地缴入国库,并确保新增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及时划缴中央金库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库。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
关于要求授权设区市征收
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
国土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征收权限只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由于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项目审批权与新增费征收权的不一致,以及省国土资源厅无法对设区市的农转用项目审批行为进行实时监督管理,直接导致了新增费无法及时征收入库。
为加强这部分项目新增费的征收工作,我厅于2007年发文规定:各设区市在审批权限内批准不涉及征收的农转用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于年度12月15日之前如实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市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将新增费一次性缴入国库。
该项政策执行以来,基本上有效保证了设区市批准的农转用项目新增费的足额征收。据统计,2007—2009年我省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费共计征收67443万元,占三年征收总额的4.1%。目前,2010年设区市批准的农转用项目新增费缴款通知书也已全部开具,征收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
但是,2010年,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和部分市土地管理工作的例行督察时指出,我省对设区市批准农转用项目新增费的征收工作不够规范。
为全面规范新增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设区市农转用项目新增费及时足额入库,现请求国土资源部同意授权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负责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特此请示,请批复。
(联系人:华炯,电话:0571—88877805)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