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浙土资发〔2010〕2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公正、公开、公平和严格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国土资源系统惩防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更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效力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处罚幅度内划分具体的执行标准并明确适用的情形。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行政执法要充分体现公正、公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新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不得畸轻畸重。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在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执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种类及幅度、衡量标准等应基本相同。
(四)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规程,实施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和精神。处罚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情节
(一)违法事实,包括违法时间、性质、数量、面积、地类、区域、违法所得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三)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四)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以及自我纠错的效果;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四、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轻种类或较小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提供违法线索或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在特殊专项整治时期违法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基本农田或较大数量耕地、其他农用地的;
(三)违法行为涉及禁采区或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我省优势矿产的;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违法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调控政策的;
(六)对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特别规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关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国土资发〔1999〕87号通知办理。
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
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及拟予从重、从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会审决定。
八、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
各地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拟予从轻、从重处罚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
九、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畅通行政执法投诉渠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厅将定期组织抽查或互查,督促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或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不当的,以及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要求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自行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