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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71号]
发布日期:2011-08-12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

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71

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人事处反馈。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干部挂职锻炼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干部挂职锻炼的组织管理,根据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人才规划》(2006-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由省厅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党委和各市国土资源局党委要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干部挂职锻炼(以下简称挂职干部)的酝酿、推荐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选派到省厅机关挂职锻炼的干部。

第二章  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到省厅机关挂职干部人选一般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后备干部以及年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

第五条  选派挂职干部程序

(一)每年初,各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可上报挂职干部计划。省厅机关原则上每年安排56名挂职干部。

 (二)厅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挂职干部计划,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挂职锻炼方案,提请厅党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上挂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有关待遇

第七条  省厅根据挂职干部的具体情况,安排其到有关处(室、局)工作,并明确相应职务。

第八条  挂职干部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省厅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挂职期间由省厅安排的公务出差差旅费由省厅负责报销。挂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医疗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可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挂职干部生活补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与省厅共同负责,以省厅管理为主,所在处(室、局)具体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挂职干部所在处(室、局)要落实好挂职干部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为挂职干部更好地锻炼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要主动关心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挂职期间听取挂职干部12次思想汇报。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要严格遵守省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虚心好学,勤政廉政。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一周以上的,需经所在处(室、局)和省厅人事处同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在省厅挂职半年以上的,参加省厅机关年终考核;未满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

挂职锻炼结束后,及时做好自我总结并填写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鉴定表》(一式三份)。考核工作由省厅人事处牵头,会同所在处(室、局)对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鉴定,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