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审批事项公文处理及印章使用的通知
温土资发〔2011〕221号
市局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及部分社会事务权限的意见》(温委发〔2010〕138号)精神,市局将2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到各分局,并于2011年1月10日下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启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专用章、登记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行政处罚专用章等印章。从半年多来的使用情况看,有些地方还存在程序不到位、用印不规范等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下放审批事项公文处理及印章使用通知如下:
一、统一行文规则
各分局以市局名义发文,盖市局相关专用章的,统一使用市局文件头,印发机关规范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办公室”。为区别分局发文,文号采用“温土资”+内容关键词(参考市局)+区域关键词,如“温土资征收鹿”(原市局下发范本《关于委托挂牌出让××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其文号应规范为“温土资函×”),除征收土地公告、建设用地批次编号外,其他文体原则上由各分局自行编号,自行管理。以市局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分局主要领导签发,分局也可自行确定由分管领导签发。 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办文效率,提升办文质量。在分局发文系统中,增设受市局委托发文管理栏目,由分局自行制作、发送、管理受市局委托产生的文件。同时,在市局发文系统文号下再设子目录,自动备份该部分文件,方便统一管理。分局受市局委托产生的文件,在下发本分局的同时应报送市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要及时做好相关栏目设立和技术支撑工作。
二、加强印章管理
印章原则上由各分局办公室专人管理,规范使用,相关报件必须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名,凭审批人签字方可用印。确因工作需要由相关科室保管的,也必须确定专人,并严格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经研究,停止使用“温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书专用章、(1)、(2)、(3)、(4)、(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抵押登记专用章(1)、(2)、(3)、(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2)、(3)、(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龙湾)”。
新启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专用章”、“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专用章(1)、(2)、(3)、(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专用章(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记录章、(1-1)、(1-2)、(2-1)、(2-2)、(3-1)、(3-2)、(4-1)、(4-2)、(5-1)、(5-2)”(小扁方形章,专门用于土地证书记事栏或备注栏打印后的盖章),使用范围和印模见附件。表格或图纸上需盖章的,其程序由分局参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三、严格执行程序
各分局领导、相关经办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受委托管理事项,并参照市局整理的相关范本,切实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如有不明或疏漏之处,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解释、补充。各分局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相关处室及市局办公室反馈。
附件:(略)
1、法规监察类文书范本
2、利用规划类文书范本
3、土地征收类文书范本
4、建设用地类文书范本
5、地籍管理类文书范本
6、矿产管理类文书范本
7、停止使用和新启用印章印模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