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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发布日期:2012-01-19 00:00:00 来源:瑞星科技 浏览次数: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主要为市辖三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 同时考虑到温州沿江城市空间特征的完整性,将瓯江北岸沿江区域(瓯北片、七里片)纳入其中。
规划期限
      为了使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期限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温州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限相衔接,确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
规划目的
      1、规范广告活动,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依据。
      2、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
      3、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造活跃繁荣的城市商业氛围,凸显城市活力。
目标定位
      根据温州市整体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及城市形象定位要求,规划在实现以“控”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引导构架一套能积极“体现城市品位、展示城市文化、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活力”的户外广告设施体系框架,以促进城市整体形象的塑造。
总体规划构思
      1、“点、线、面”相结合的总体规划思路
      2、“全面控制、突出重点、构架特色展示体系”的战略方针
      3、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通则的规划思路
      4、“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战略方针
规划策略与设置引导
      1、区域(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引导
      规划分别从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标识进行控制与引导。
      (1)宏观层面设置引导
      本规划在宏观层将城市划分为四类控制区,并对不同控制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从设置的主次轻重关系、设置的地段要求、设置的尺度、色彩、风格、品质、档次等方面出发进行合理引导。
(2)中观层面设置引导
      规划在宏观分区的基础上,对城市核心区域在进行中观层面的细分,主要分为禁设区、控设区、展示区三类,并对这三类分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的设置进行合理引导。
2、边界(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引导
      本规划按城市道路功能性质的侧重点不同,将其划分为城市商业金融街、城市休闲道、城市迎宾道、一般交通性道路、一般生活性道路和城市对外交通道路六类。并根据各类道路的功能特征,环境氛围及形象要求来引导设置相适应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在形象要求的指引下,结合各类道路所处区域的不同,设置广告量的不同将其归类到禁设路段、展示路段和控设路段范畴内。
3、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引导
      规划根据城市主要公共节点的功能倾向、人流特征及形象要求将其分为禁设点、展示点与控设点三类,并积极引导各节点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的合理设置,以体现节点特色,塑造节点形象。
特色体系规划引导
      根据温州城市整体形态结构特征,结合温州历史文化内涵及城市空间资源特色,规划提出构架“两系、三区、多点”的户外广告特色体系结构,以提升温州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的可识别性。
近期整治引导
      以“治乱、减量、规范、提档”为总的指导思想,以主要道路(节点)为整治对象,按“重点示范、集中提升、全面铺开”的整治步骤逐步推进。
规划管理通则
      为了便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实施管理,规划着重突出了对规划管理通则的制定,包括基本通则、禁止性通则、控制性通则和审批管理建议四部分内容。

附件:—规划管理通则
附图:—区域设置引导图
      —重点区域分区意向引导图
      —主要道路分设置引导图
      —主要节点设置引导图
      —近期实施引导图

温州市规划局
                                                                                                            二00九年十月

01区域设置引导图

02重点区域分区意向引导图

03主要道路分设置引导图

04主要节点设置引导图

05近期实施引导图

第四章  规划管理通则
第二十一条  基本原则
      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的设置应对城市风貌、格局、区域功能分布、道路性质特征、人文自然景观要素等进行统筹考虑,其设置活动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等城市重要特征。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或影响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
      2、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的照明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主次分明,其光源应避免产生视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及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特别是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背景处户外设施的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不得采用红、黄、绿三种颜色。本规划鼓励环保、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
      3、户外设施应讲究造型美观,制作精良、悬挂平整,并积极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
      4、户外设施的设置应注重协调性及整体性,其设置风格、造型、色彩、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依附建筑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5、户外设施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并符合节能、环保、不易燃等要求的材料精心制作。
      6、除上述外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应按《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 700-2008)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通则
      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制定禁止性通则。
      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设置的:
      1)利用交通信号设施设置的。
      2)利用交通指路牌设置的。
      3)利用交通标志牌设置的。
      4)利用交通执勤岗设施设置的。
      5)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设置的。
      6)利用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设置的。
      7)利用道路、桥梁、防撞墙设置的。
      8)利用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设置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1)除设于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的。
      2)在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的。
      3)在街道消防通道宽4米范围内或上空4.5米以下设置的。
      4)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车流较集中的出入口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 在有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独立式设施的。
      6)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图1)。

7)其他遮挡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色彩与交通设施色彩易混淆的。
      8)利用存在危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上设置的。
      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设施
      (1)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的;
      (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居住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
      (3)利用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设置的;
      (4)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图2)。

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设施
      (1)在透空围墙或铁艺护栏上设置的(图3)。




      (2)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隔离带设置的,或其设置有损毁绿地、影响绿化生长、遮挡绿化景观及绿廊视线的。
      (3)利用国家机关、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特殊景观区用地范围内及住宅、城市标志性建筑体上设置的。
      (4)在灯电杆上设置硬质招牌广告的。
      (5)在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网架屋面等特殊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6)利用公交候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的(图4)。

(7)影响江河沿岸景观环境及城市天际轮廓线景观的。
      (8)利用临时棚亭设置的。
      (9)高架道路红线范围内及桥身投影线外16米范围内设置的建筑广告(图5)。

(10)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图6)。

(1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设施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通则
      规划以温州市城市户外设施的分类为依据,分别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标识设施进行展开说明,提出符合温州实际的控制性通则。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包括屋顶户外广告、外挑式户外广告、附着式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户外广告、高立柱户外广告、立杆式户外广告、底座式户外广告、实物类户外广告、围墙户外广告九类。户外标识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名称标识两类。
      1、 屋顶广告
      屋顶广告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1)设置在建(构)筑物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构)筑物立面设置,并应退女儿墙外边缘0.3-0.5米,如所依附的建筑屋顶平面轮廓较为复杂的,允许屋顶广告与建筑整体临街面平行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建筑消防登高面一侧的屋顶上。
      (2)设置屋顶广告应经安检部门对建(构)筑物出具安检鉴定,应严格控制突出屋面广告的高度,不应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图7)。

(3)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应≤0.5m,且不得出现前后重叠设置(图8)。

(4)当建筑的高度在3层以下(≤9m)时,不宜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建筑裙房除外,在以≤3层建筑为主的城市边缘地区的,经专家论证及管理部门认同后可以适当突破);当建筑的高度在3层~8层(9m~24m)时,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高度应≤5m;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18层(25m~50m)时,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高度应≤7m;18层(60m)以上的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5)主体建筑和裙楼原则上宜选择一处设置屋顶广告(图9)。

2、外挑式户外广告
      外挑式户外广告指主要展示面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突出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1)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设置在安全、牢固的实体墙面上。
      (2)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或8:1。
      (3)户外广告设施的上沿高度不应超过12m,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0.3m。
      (4)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图10)。
      (5)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版面宽度应≤1m,外挑部分不应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图10)。

(6)同一建筑立面上尽量避免同时设置外挑式和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图11)。

(7)重复设置的垂直建筑立面广告设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图12)。

3、附着式户外广告
      附着式户外广告指主要展示面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位于建(构)筑物屋顶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1)附着式户外广告设置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或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严禁遮挡窗户和玻璃幕墙,不得妨碍自身或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或影响消防安全(图13/14)。

(2)建筑立面为百叶、隔栅或以砖、木等材质为主的传统风格建筑墙必须采用镂空形式广告(图15)。

(3)户外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应超过屋顶高度,应与墙面协调,不得突出建筑外轮廓,广告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30%(图16)。
      (4)户外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图17)。

4、依附于公共设施户外广告
      附于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是指设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依附于灯杆、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垃圾筒、坐凳等设置的户外广告。
      (1)依附于灯杆户外广告
      1)城市快速路路灯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同一路段路灯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
      3)牌面(单面)面积宜≤2m2,单边长度宜≤2m,厚度应≤0.3m(图18)。

4)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5)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

6)城市快速路灯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路灯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

(2)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等街道家具的户外广告

1)广告牌面不应设在街道家具的顶部。

2)设置的户外广告当规格、色彩、形式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相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3)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4)依附于报刊宣传栏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其所设置报刊阅读区域的1/2,且广告宜采用以灯箱为主的内光源照明。

5、高立柱户外广告

高立柱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于户外以高立柱支撑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1) 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禁止设置在景观性道路、生活性道路及一般交通性道路上,可设置在城市快速路两侧。

(2)高立柱户外广告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广告牌面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且不得大于15m(个别特殊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经专题论证与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突破)。

(3)高立柱户外广告设置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4)高立柱户外广告牌面外缘不应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电力(通讯)等架空线路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城市立交、主要出入口及公共场所节点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图19图20)。

表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含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入口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含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公路)、及城市入口
650
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1000

6、立杆式户外广告
      立杆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于地面的单个柱体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9m的户外广告设施。
      (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鼓励三面翻新、移动、电子显示屏等具有更大信息容量和灵活性的新型广告形式的运用。
      (2)立杆直径宜≥O.08m且≤0.25m。
      (3)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4)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5)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m, 
      (6)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m~50m,其他道路不得小于60m。
      (7)牌面(单面)面积宜≤2.0m2,单边长度宜≤2m(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时,在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突破),厚度应≤0.2m。
      7、底座式户外广告
      底座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于地面的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画面离地面较低。
      (1)原则上只鼓励在人行道宽度≥5m的商业街人行道或面积≥50m2的广场(空地)绿地内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
      (2)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3)牌面(单面)面积宜≤3m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厚度应≤0.5m,占地面积应≤1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5(图21)。

8、实物类户外广告
      实物类户外广告是指在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的实体造型式户外广告。
      (1)广告设施原则上只在商业步行街及商业广场上设置。
      (2)实物广告的设置应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置。
      (3)广告占地面积应≤2.5m2,广告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且不得低于1.2m。
      9、围墙户外广告
      围墙户外广告是指依附围墙广告是指在道路,场地周边的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1)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应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围。设置于围墙顶部的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落地式的牌面高度应≤8m,设置位置不应超越用地红线。
      (2)施工场地围墙广告内容原则上要以公益广告或自身广告为主,商业广告为辅,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广告牌之间相邻部分及牌体应做修饰。
      (3)围墙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或对其生长产生破坏性影响。
      10、店面招牌
      店面招牌是指设置在建筑店铺部分上方,用来显示店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的牌匾、灯箱、霓虹灯等标识设施。
      (1)店面招牌设施应符合街区文化特征,原则上采用一店一招,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店面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谐调有序。
      (2)店面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3)历史街区的店招应体现历史街区特色,商业老字号匾额应符合历史传统样式。
      (4)酒店、文化娱乐建筑建议在其入口门面上方设置,鼓励使用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以及其他新兴材料(图22)。

      (5)平行建筑外墙面店面招牌
      1)一楼店面店招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楼板线以下,高度应≤1/5门面高度,并不应超过1.5m。厚度建议控制在0.3m,并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应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应与墙面及相邻店招店牌相协调(图19)。



      2)不宜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楼层间的窗间墙体上设置。
      3)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高度不应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应≤1.2m。
      4)单层斜屋顶建筑上不应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招牌。
      (6)垂直建筑外墙面店面招牌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2)户外招店牌的厚度应≤0.3m。
      3)牌面的上端不应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4)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店招招牌的体量应保持协调。
      (7)建筑屋顶上设置的店面招牌
      1) 宜用实体字、立体发光字或霓虹灯形式。
      2)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宜超过5m,宽度不应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3)高度在9层~18层(25 m~5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宜超过6m。
      4)牌面不应凸出建筑外墙面。
      11、名称标识
      名称标识是指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用来显示企事业单位或建筑名称的不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的字体、灯箱等形式户外标识。
      (1)单位名称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的相一致。
      (2)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应只设置一处名称标识。
      (3)商务办公、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标识建议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或入口处构筑物上进行设置,宜采用实体字、立体发光字和霓虹灯等形式。
      (4)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名称标识。
      2)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集成式名称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名称标识。

第二十四条  审批管理建议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置审批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根据温州实际情况,本规划提出以下几点审批管理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7条提到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故本规划建议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与本《专项规划》相配套的设置管理办法,以更全面系统的管理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的设置活动。
2、本规划所确定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的管理要求,在该规划批复生效后逐步实施,并对设置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对现状存在的合法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在原批复的设置有效期内原则上给予认可,期满后需要续批的,要严格按本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期满后不再设置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3、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取得应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执。
4、利用城市公共载体及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在载体使用权获得之后,设置单位应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审批资料。户外设施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续批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于户外设施设置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6、大型户外设施的设计期限为20年,其他类型户外设施的设计期限为10年,各类户外设施的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设计标准来确定。户外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审批年限建议2年1审),新型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设施的出让期限可适当延长。
7、在规划范围内发布、设置城市户外设施的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设施登记,领取《户外设施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