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若干意见
温政办〔2012〕59号
为切实解决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问题,积极创新建设理念、模式和路径,结合市区大规模城中村改造,破解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城中村改造,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村民出租。
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安置原则,鼓励村民留足自住房外,将多余的住房以租赁的方式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向社会出租。经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可以承租村民房屋。承租人按保障性住房标准缴纳租金,房租差价部分由政府补足。
(二)项目配建。
城中村改造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不足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比例、套型、总套数及在项目中具体位置。
二、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将城中村改造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一)确保用地供应。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范畴,积极做好专项用地指标的报批工作,实现城中村改造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有效突破土地瓶颈制约。
(二)拓展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优惠政策,采用企业发行债券、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金投资城中村改造建设,并给予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税费减免。
城中村改造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三、完善城中村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一)规范准入审核。
城中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分配和管理,严格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温政发〔2011〕33号)以及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办法规定实行。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健全退出机制。
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停止租赁差价补贴,并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规范物业管理
制定《温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组建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或选聘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充分吸纳保障房住户参与物业管理,实行小区自我管理与专业分包相结合的办法,鼓励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租房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由属地财政承担,列入当年廉租住房财政预算。
五、健全组织体系,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市区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住建委要充分发挥的组织协调功能,及时研究有关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民政、统计、审计、金融部门及各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
(二)规范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地、各单位。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把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和分配任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