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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
发布日期:2012-04-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在2012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公布实施。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于2012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