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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5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1327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功能区分局:

为了严格依法征地,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办理件的质量,减少因征地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信访或诉讼,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政府征地信息。各地要全面落实“阳光征地工作一张图”工程,将征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工作内容、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制作成一张图,在县(市、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办事窗口和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公布。要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征地公告、听证材料、征地协议、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等实行公开查询,加大征地工作透明度。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征地调查成果和征地补偿标准,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听证权利等内容,以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应当在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和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并进行拍照书面存档,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等形式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街道(乡、镇)应当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并予以证实。

2.履行征地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草签征地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街道(乡、镇)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盖章确认。本通知下发后草签的征地协议未经鉴证方确认的,报件不予受理。

4.发布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批准后及时发布。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同时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工作,在公告内写明被征地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相关听证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进行张贴,通过拍照或摄像等形式书面存档。同时在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布。

5.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山林权人、青苗附着物所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报批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结果为准。

6.发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批准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当地政府批复。

7.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来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应再次通过挂号、快递等方式送达领取补偿费通知。

三、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等内容的调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村界、“飞地”和“插花地”的调查,防止误征。征地调查成果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中对确认情况进行说明和盖章确认,并由街道(乡、镇)和征地实施单位鉴证。

征地报批前,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征地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对因征地工作不当造成群体性上访又没有妥善解决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报批。

四、做好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出异议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的,对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请示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为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积极探索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对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村集体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安置指标落实。

五、完善征地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各地要重视征地档案工作,项目征地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建档。听证告知书回执、告知书张贴照片、公告张贴现场照片、征地补偿费收付款凭证等资料应一并归档。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每一个征地项目都能够有卷可查,有据可证,使征地项目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诉讼的考验。

六、提高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地要重视提高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征地工作人员能够通晓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具体的征地事务,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征地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征地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共同做好征地工作。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21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印发

(共印3份)




来源: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