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1〕107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准入管理,根据工信部等七部委《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浙土资发〔2006〕3号)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年)》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现就加强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矿登记管理
《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年)》规定露天开采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地下开采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吨/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萤石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上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否则不予受理采矿登记申请。
现有萤石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应修改或变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2012年4月底前提出《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变更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予受理采矿权转让、延续及抵押(出租)备案申请。
二、加强总量指标控制
自2012年起,萤石矿山企业申请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对不符合规模要求的矿山,不予安排指标。
萤石矿山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省厅核定,在当年省预留指标中安排。需申请追加2011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浙土资发〔2011〕32号文件规定办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