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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2〕201 号)
发布日期:2013-01-11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220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意见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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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为贯彻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范围和期限

截至 2013 6 月,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列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均纳入登记。

二、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办理登记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先易后难,分批将经市财政局核准的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使用管理情况表》 所载房屋, 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

三、严格遵守房屋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三)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基本要件

(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表明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和申请登记的事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资格证明等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登记涉及的主要种类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登记或总登记补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等情形;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变更等情形;

(四)其他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六、房屋登记单元和异产毗邻的处理

一个单位单独所有的房产,一般以最大登记单元“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幢中由数个单位分别所有的房产,可以以有明确的固定界址并可独立使用的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异产毗邻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或报市政府议定。

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因历史原因造成用地、基建手续不齐的房地产,在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对相关行政许可行为的办理免予处罚,并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1984 1 5 日(含)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确有1985年房地产普查卡或1984年航测地形图等历史资料证明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二)1984 1 5 日后至1990 4 1 日(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基建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涉及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对未严重违反控制性规划的建筑出具规划意见书,不再补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复核验收手续。涉及建设行政许可的,由业主单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许可意见书,不再补办竣工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上述意见书代替相关行政许可受理登记。

(三)1990 4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设的房屋,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规划意见书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许可意见书或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出具意见书处理的房屋,相关复核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补办,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上述意见书代替相关行政许可受理登记。 

(四) 对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未严重违反控制性规划的,经行政许可变更后办理复核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凭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书等受理登记。

(五)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调拨、建造、征收、接管、没收的形式取得的房屋,在 1964 年房地产图卡上已记载的,且未改变原有结构的,房屋登记机构可参照我市 1964 年房地产图卡等房屋登记历史资料进行登记。

(六) 机关事业单位拆迁安置房凭拆迁安置协议、结算发票、契税缴纳凭证申请登记。对原拆迁房屋权属不清的,但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结算的,可由业主单位报主管局同意后,出具民事责任归责承诺书,经公示征询无异议后,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七)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购置的房屋,由主管局报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发改、财政部门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后,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机制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登记中, 上述规定未明确的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 由主管局汇总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研究决定。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化解工作方案

 

根据 《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2126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权属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本着依法依规、先易后难、完善资料、妥善处置、简化程序的原则,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事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土地确权登记对象和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可以确权登记的土地。

二、集中办理时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中办理时间截至 201212 31 日。

三、申请单位职责

各产权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出登记申请、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调查等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对权属清楚且有关批准资料齐备的宗地,要抓紧向所辖属各区(功能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11 15 日前完成所有登记材料的申报提交工作,限时办理。对因缺少土地批准文件等原因无法及时申请的,各产权单位应于11 月底前将每宗地无法登记的原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有关说明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办理机构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辖属各区(功能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承办辖属范围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工作。为方便工作衔接,各登记机构要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本登记机构管辖范围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五、权属确认登记的具体政策

1.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土地登记,根据 1995 3 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应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等依法进行调处,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2. 1982 5 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占地,虽无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经公告无异议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可后, 由辖属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定交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统一报市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确权登记;对 1982 5 月到1986 12 月底之间占地使用但无法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占用前确属于国有土地且邻宗业主无异议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可后, 由辖属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定交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统一报市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确权登记;对 1982 5 月到1986 12 月底之间占用集体土地未经征用和1987 1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未经依法征用(征收)及供地的,应当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予以办理确权登记。

3.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变更产权权属,或因房产置换、调拨、调剂等权利主体发生多次变更,对房产已登记的按房管登记结果及相关资料确认;房产未登记的,现产权单位按批准文件和相关手续依法先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或资产登记手续, 无缴税或免税凭证的应征询税务部门意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部分资产权属主体难以认定的,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理或认定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主体单位。

4.对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税费延期缴纳的,应及时缴纳,对确有特殊原因缴纳困难的,经市政府、税务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可以办理相关税费缓缴手续。

5.现状用地范围超出原批准范围,按原批准范围先予登记发证;原批准范围部分用地已被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公益设施使用的,暂不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范围先予登记发证。

6.有用地批准手续, 且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直接给予办理确权登记; 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由规划部门核对并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后办理确权登记。

7.宗地权属界线指界程序应当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执行。对确实无法通过违约缺席指界程序的,可视情由产权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履行单方指界手续,并出具书面具结报告,依此来确认权属界线。

8.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登记,若无证据材料确认宗地用途的,该宗地用途应登记为机关团体用地。

9.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找不到原件只有复印件的, 由现产权持有单位书面说明并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可后, 复印件效力可视同原件复印件予以认可。

10.若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属于整个建设项目中的一部分,应在确认整宗地依法完成初始登记后, 再依据其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分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工作要求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登记的土地牵涉面广、形成历史久、资料不齐全,情况复杂,且登记时间要求紧、任务重,辖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加强组织与协调,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和指导,积极提供线索和途径帮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查找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简化工作环节,及时解决土地登记确权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依法高效稳妥地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22印发




来源: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