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阳光征收专栏 > 土地征收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第329号
发布日期:2013-12-02 00:00:00 浏览次数: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第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工程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115日以浙土资厅函[2013]1193号文批转国土资源部2013914日的国土资函[2013]717号用地批复。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瓯海区瞿溪街道雄溪村,郭溪街道前垟村、宋岙底村、三合村、曹埭村、凰桥村、梅园村,潘桥街道马桥村、丁岙村、横屿头村、金堡村、岷岗前村、岷岗中村、岷岗后村、屏山村、桐岭村、方岙村;瑞安市陶山镇桐岭村,湖岭镇定岗村、对坑村、李东村、林胜村、林下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等。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瓯海区瞿溪街道雄溪村集体土地14.5518公顷(其中水田9.7389公顷、旱地1.1726公顷、果园0.5139公顷、有林地2.6876公顷、农村道路0.3014公顷、沟渠0.1374公顷);郭溪街道前垟村集体土地2.6200公顷(其中水田0.2689公顷、有林地1.8471公顷、农村道路0.1348公顷、沟渠0.3150公顷、未利用地0.0542公顷),宋岙底村集体土地0.6698公顷(其中水田0.6494公顷、农村道路0.0204公顷),三合村集体土地5.3671公顷(其中水田2.7538公顷、旱地1.2154公顷、果园0.0528公顷、有林地0.6536公顷、农村道路0.4520公顷、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1632公顷、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0763公顷),曹埭村集体土地14.2809公顷(其中水田11.5674公顷、果园1.4592公顷、农村道路0.4460公顷、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2920公顷、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5163公顷),凰桥村集体土地1.6503公顷(其中水田1.3343公顷、农村道路0.3160公顷),梅园村集体土地9.7734公顷(其中水田0.8934公顷、旱地2.7580公顷、有林地5.4301公顷、农村道路0.2580公顷、沟渠0.0081公顷、未利用地0.4258公顷);潘桥街道马桥村集体有林地1.0701公顷,丁岙村集体土地面积6.5051公顷(其中水田0.3726公顷、旱地0.5642公顷,果园1.6052公顷、有林地3.8858公顷、农村道路0.0773公顷),横屿头村集体水田0.8508公顷,金堡村集体有林地0.0664公顷,岷岗前村集体土地1.7536公顷(其中水田1.4857公顷、果园0.0056公顷、有林地0.1942公顷、农村道路0.0681公顷),岷岗中村集体土地2.1789公顷(其中水田0.5007公顷、果园0.3936公顷、有林地1.2241公顷、农村道路0.0329公顷、沟渠0.0276公顷),岷岗后村集体土地1.0840公顷(其中水田0.9456公顷、有林地0.1384公顷),屏山村集体土地3.5035公顷(其中水田0.861公顷、旱地0.1523公顷、果园0.3822公顷、有林地1.871公顷、其他林地0.1345公顷、农村道路0.026公顷、沟渠0.0257公顷、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0214公顷、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0294公顷),桐岭村集体土地9.0109公顷(其中水田0.6979公顷、旱地1.2227公顷、果园3.1842公顷、有林地1.2052公顷、农村道路0.0679公顷、沟渠0.1052公顷、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0359公顷、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119公顷、未利用地2.3729公顷),方岙村集体土地18.0571公顷(其中水田9.4023公顷、旱地4.0696公顷、果园0.8364公顷、有林地3.0494公顷、农村道路0.362公顷、沟渠0.0168公顷、建设用地有建筑物0.1698公顷、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0994公顷、未利用地0.0514公顷);瑞安市陶山镇桐岭村集体旱地0.2746公顷;湖岭镇定岗村集体水田0.0885公顷,对坑村集体水田0.0387公顷,李东村集体土地0.3800公顷(其中水田0.3692公顷、农村道路0.0108公顷),林胜村集体水田0.5060公顷、林下村集体水田0.075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本项目使用国有土地2.285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6071公顷、未利用地0.6785公顷)。

特此公告。

 

20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