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13〕3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完善我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和《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选择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已在土地估价师行业协会进行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评估服务范围的资质。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自由接受业务委托,独立、客观、公正的实施评估服务。土地价格评估需求主体可自由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服务。涉及土地公开出让、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审查等业务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独立委托已进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储备库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出具土地价格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相关要求;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主体委托的地价评估结果作为工作依据(村返回地除外)。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过建立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储备库的方式,公开、公正的遴选资质、资信及技术力量优秀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服务,并不断充实储备库内中介机构数量。
二、完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分三类进行区别管理,除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明确的需进行地价集体决策或实施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对具体评估项目进行管理。
1、估价会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价集体确定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评估结果出具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土地价格评估进行会审。市区各分局可申请由市局集中组织评估项目的会审工作,市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村二产、村三产1.5容积率以内部分的地价以及对评估方法等已明确指定的特殊评估项目,市局不再组织进行评估会审。
2、估价备案。对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时,其评估机构应具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者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从业范围符合注册证书的规定,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应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并应按规定提交企业改制备案的其他有关材料。除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制参照管理)外,其他评估报告一律不实行备案。
3、市场调节。对除上述1、2款所列情况外,其他评估项目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自由接受业务委托,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对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对具体评估项目进行管理,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实施业绩备案。
三、规范土地价格评估会审工作
土地价格评估会审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主持,承担土地出让(审批)工作的处(科)室具体牵头,纪检监察、地籍、法规等处(科)室人员参加,评估中介机构对其评估工作过程、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选择依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对评估最终结果的取舍及确定进行说明。会审情况由专人记录并经纪检监察人员签证后存档备案。会审应当出具会审纪要,经会审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让底价或起始价的建议报政府审批确认。
四、健全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要定期更新完善区域基准地价体系,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定地价体系,作为基准地价体系的补充,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照依据。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市域范围内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及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储备库的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库容规模,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机构选择机制;细化在库机构评估行为管理,受托机构存在与评估标的或评估标的所有者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评估机构受评估标的所有者或第三人影响而故意歪曲评估结果或者泄露中间测算成果从而对后续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清除出库并将从业行为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9日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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