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人民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3〕74号
温州市政府人民办公室
关于拆迁安置房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
处理意见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推进“安置提速”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市区已入住拆迁安置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问题,针对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拆迁安置房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目标任务
市区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 ,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拆迁安置房屋所有初始登记及相关土地登记工作;2013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相关土地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快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度,由市“安置提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安置房项目建设涉及的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与执法、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解决办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市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城投、名城集团,专项督导“安置提速”和“两证”办理工作。
三、保障安全,实事求是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安置房项目存在交付使用较早、基建手续欠缺、遗留问题复杂等特点,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业主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民本意识,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广大安置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在确保安置房项目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集中申请、限期办理、集中审批等方法,加快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完备所有权登记要件,尽快进入安置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
四、明确时点,限时办理完备各项手续
以业主单位报送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清单为基础,业主单位应落实各项建设手续办理责任人,并与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与执法、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市级企业集团负责的项目,由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并根据以下程序推进工作。
(一)业主单位对当前各安置房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中碰到问题进行梳理,并按照建设手续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报送给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申请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二)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与执法、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对已具备办理条件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自收到项目审批要件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对于手续尚未齐备的安置房项目,各职能部门自收到项目审批要件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说明补正要求,并书面反馈业主单位进行整改。为优先解决拆迁户“两证”办理问题,上述项目由业主单位出具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先行办理规划许可与确认、土地登记与复核验收、施工许可、消防人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业主单位相关承诺事项,纳入效能督查,必须在承诺期内完成。
(四)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各项安置房手续时,对互为前置的事项,应互通信息,实行并联审核。相关部门在法定公示期中,不停止内部审查流程。
(五)对经上述程序仍未办结事项,市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局长带队,集中破解涉及各部门的建设手续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遗留问题。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一)为减少管理层级,市级企业集团承建的项目涉及的基建审批手续办理,由市级职能部门直接负责。
(二)因城建体制改革,涉及建设项目主体发生变更,依据单位调整有关文件或市城投集团、名城集团关于项目业主变更的书面说明,由现承接主体提出申请,相关行政许可不再办理变更,属于拆迁安置房的免予核税。
(三)在拆迁安置房权证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涉及处罚、规费收缴的,免予处罚和补缴,其中对涉及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由业主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后缓缴。
(四)同一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物,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部同期完成建设,已竣工部分符合基本使用条件的,可先予办理先期竣工部分的建设工程、土地、规划等复核验收手续。拆迁安置房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建设项目配套移交问题暂不作为前置审查条件。
(五)对安置房消防验收,应按照安置房批准建设时点的消防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对涉及的非住宅用房分割,业主单位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非住宅用房分割设计方案,报消防部门许可或备案。
(六)对于个别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但确实已不宜按正常程序颁发许可证件的安置房项目,由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按职能出具确认意见书,代替正常的行政登记、许可和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据此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七)业主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规划许可条件落实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未明确物业管理用房部位的,由业主单位在安置办公、商业用房中按配置标准划转,报规划部门核准。对特殊情况无法全部落实到位的,涉及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可分别落实。在办理住宅安置房所有权登记时,在业主单位承诺后,物业经营性用房可推迟至营业房所有权登记时一并移交落实。
(八)用地复核验收时宗地范围原则上按原批准用地范围确定,对以下情形可结合建成后实际用地情况,由业主单方指界后,分别予以处理:
1.建设项目现状范围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对超出部分属围墙、绿化、小区道路等非房屋占用的,按原批准范围确认宗地权属界线并埋设界桩,超出部分在宗地图上以阴影虚线表示;对主体建筑物超占供地范围部分(未设立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由项目业主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授权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复核验收时一并补办用地调整手续,不再另行报批。
2.建设项目结建的地下室用地范围垂直投影超出地表批准用地范围,不视为超批准范围用地,地下室超出部分在宗地图上用阴影虚线划出。申请人要求地下室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用地调整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复核验收。
3.建设项目原批准范围内的部分用地已被公共道路、公共绿 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授权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复核验收时一并补办用地核减手续,不再另行报批。
4.分期验收项目不对宗地进行分割。
(九)土地复核验收涉及的建筑面积、土地用途调整及出让金缴纳等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土地用途按规划验收确认的结果确认。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和实际功能用途发生调整的,经项目业主申请,授权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复核验收时一并补办用地调整手续,不需另行报批。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在缴纳出让金和完税后予以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和办理土地登记;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缴纳的,由市城投集团和名城集团出具限期缴纳出让金的书面承诺,并提供所有分套商品房和安置房明细表,国土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先予通过复核验收和办理土地登记,商品房待全额缴纳出让金和完税后再予通过复核验收和办理土地登记。
2.原批准的地下室土地使用权类型不明确的,一律按划拨用地确认。对经规划验收确认的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参与分摊地表使用权面积。
3.对违反原规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由市城投、名城集团等业主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免予追责。
六、严格督查,规范安置房基本建设手续办理 为了确保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必须采取严格的督查考核措施,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
(一)建立安置房权证办理情况通报公示制度。业主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积极按时准备各项申报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办理。业主单位应针对项目竣工、交付钥匙、权证办理三项工作,建立计划任务表,承诺完成时限,倒排时间进度,市“安置提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业主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或公示。
(二)落实安置房项目依法依规建设的制度。今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基建审批手续办理责任制,严格按建设工程各项规定按期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手续。逐步推行参照商品房管理办法,落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承诺。
(三)建立安置权证办理督查问责机制。市“安置提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业主单位和各职能单位的限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各种延期和懈怠行为进行督查推进。重点对业主单位出具整改承诺后的整改兑现情况进行督查,对未能按规定时限履行职责和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单位,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3年 5月 2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