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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81号)
发布日期:2013-06-09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38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抵押融资风险, 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登记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1197号)、 《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253 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 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

(一)在本市范围的房地产(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均可以再次抵押。

(二)房地产顺位抵押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同一房地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顺位以抵押登记先后为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顺位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三)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按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分工,全面开展房地产顺位抵押登记业务,完善顺位抵押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优化服务。

二、扩大顺位抵押权人范围

(四)房地产顺位抵押权人可以为接受房地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反担保)的金融机构,也可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三、破除顺位抵押权登记障碍

(五)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不得故意留存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对省级以上商业银行明文规定要求留存抵押人房地产权证书的银行,抵押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银行要积极配合办理房地产权证原件的临时出库手续,对房地产权证临时出库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银行要出具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的书面证明。

(七)对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原签订的顺位抵押限制性条款,可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和顺位抵押权人三方签订顺位抵押协议加以规范。房地产登记机构凭三方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八)房地产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地产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风险自担,房地产登记机构凭作价协议及其他要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明确顺位抵押权登记原则和要件

(九)房地产顺位抵押权登记按照房屋和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相关程序进行。

(十)申请顺位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如提供复印件的,还需提交第六条规定的保管银行出具的证明)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顺位抵押权人已知晓抵押标的之前设定抵押权事实的书面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五、规范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十一)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顺位抵押业务的风险防范控,根据房地产价格波动趋势,做好预警预报,防范出现金融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积极推行借贷抵押格式合同文本的使用,规范民间借贷涉及的顺位抵押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十二)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积极做好登记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登记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关于顺位抵押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3 5 1 7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7印发




来源: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