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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查
发布日期:2013-08-14 00:00:0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二、审查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申报资料

1.规划文本及其说明;

2.规划图件;

3.专题研究报告;

4.规划成果数据库;

5.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公众、村民、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规划处受理;

2.规划处审查;

3.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4.局内集体审查;

5.组织专家论证;

6.提出审查结论;

7.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集体会审和专家论证时间)

六、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规划处,88369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