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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天河街道蒲门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开〔2013〕29号
发布日期:2013-09-09 00:00:0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政土征开〔201329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湾区天河街道蒲门村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征地事务处:

你处《关于要求批准蒲门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经技字[2013]第02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以浙土字A[2012]-0900号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12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滨海大道89、92号地块,征收天河街道蒲门村集体土地0.5805亩,其中水田计0.4815亩,农村道路0.099亩,具体为滨海大道89、92号地块。具体位置为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测绘的浙十一地(测)勘界2011-020-2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101号及相关文件,现将蒲门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3.6376万元。希你处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处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蒲门村就地“农转非”2名。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名。

四、核定蒲门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4.83平方米。请你处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蒲门村村委会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供地手续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蒲门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局土地征收处、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保障分局、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天河街道办事处、沙城国土资源管理所、蒲门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