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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土征开〔201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天河街道庄泉村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征地事务处:
你处《关于要求批准庄泉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经技字[2013]第035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以浙土字A[2012]-0900号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12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永强大道(三罗路-马湾大道)建设工程二号地块,征收天河街道庄泉村集体土地13.3155亩,其中水田12.84亩,农村道路0.351亩,沟渠0.1245亩。具体位置为浙江省测绘大队测绘的编号温征S2011-096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101号及相关文件,现将庄泉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83.5833万元。希你处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处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庄泉村就地“农转非”24名。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8名。
四、核定庄泉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798.93平方米。请你处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庄泉村村委会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供地手续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庄泉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局土地征收处、开发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保障分局、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天河街道办事处、沙城国土资源管理所、庄泉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