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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第203号)
发布日期:2014-03-25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4年第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等4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9号),省人民政府于2014110日以浙土字A2013-0857号文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龙湾区一)。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村,永中街道朱垟村、王宅村、普门村、丰台村、青山村、石浦村、沧河村、新城村、度山村、前街村,海滨街道蓝田村、沙南村、蟾钟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村集体土地面积0.7888公顷,其中水田0.5034公顷 ,果园0.101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1841 公顷;永中街道朱垟村集体土地面积21.5752公顷,其中水田14.4420公顷,旱地0.4713公顷,农村道路0.5510公顷,沟渠0.0472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3.3896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2.6741公顷;永中街道王宅村集体土地面积3.2416公顷,其中水田3.2166公顷,果园0.0250公顷;永中街道普门村集体土地面积0.5786公顷,其中水田0.575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033公顷;永中街道丰台村集体水田面积0.2540公顷;永中街道青山村集体水田面积0.3400公顷;永中街道石浦村集体土地面积0.0403公顷,其中水田0.0046公顷,旱地0.0357公顷;永中街道沧河村集体水田面积1.3111公顷;永中街道新城村集体水田面积2.4833公顷;永中街道度山村集体土地面积1.3119公顷,其中水田0.7778公顷,旱地0.0396公顷,农村道路用地0.4548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397公顷;永中街道前街村集体土地面积0.1076公顷,其中水田0.0216公顷,旱地0.0860公顷;海滨街道蓝田村集体水田面积0.1445公顷;海滨街道沙南村集体水田面积0.0539公顷;海滨街道蟾钟村集体水田面积1.567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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