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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4年第502号
发布日期:2014-03-03 00:00:00 浏览次数: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4年第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等4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9号),省人民政府于2014114日以浙土字A[2013]-0846号文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龙湾区沙城街道七一村、七二村、七五村、永寿村、沧宁村,天河街道筑成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龙湾区沙城街道七一村集体土地0.0461公顷(其中水田0.0461公顷)、七二村集体土地1.7759公顷(其中水田1.6851公顷、农村宅基地0.0908公顷)、七五村集体土地0.4011公顷(其中水田0.3693公顷、沟渠0.02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07公顷)、永寿村集体土地1.6525公顷(其中水田0.1621公顷、旱地0.0097公顷、农村宅基地1.4807公顷)、沧守村集体土地1.9849公顷(其中水田1.7892公顷、农村宅基地0.1957公顷),天河街道筑成村集体土地0.0691公顷(其中水田0.0691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