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4年第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等4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9号),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0日以浙土字A〔2013〕-0890号文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龙湾区二)。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上江村、屿田村,永中街道普门村、镇北村、桥北村、石浦村、棋盘村、城北村、前街村、殿前村、城南村、新城村、青山村、横浃村、新联村、下湾村、王宅村、联谊村、上湾村,瑶溪街道浃底村、河口村、南山村、雄心村、永胜村、环一村、朱宅村、底岭下村、金岙村,永兴街道乐二村、乐一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等。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龙湾区蒲州街道下埠村集体土地面积0.6182公顷,其中水田0.6182公顷;上江村集体土地面积3.3518公顷,其中水田2.1515公顷,果园1.1075公顷,农村道路0.0928公顷;屿田村集体水田面积1.6581公顷;永中街道普门村集体水田面积0.5951公顷;镇北村集体土地面积0.1566公顷,其中水田0.1317公顷,有林地0.0020公顷,其他林地0.0037公顷,天然牧草地0.0019公顷,农村道路0.016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11公顷;桥北村集体土地面积0.9061公顷,其中水田0.6398公顷,旱地0.0147公顷,有林地0.0035公顷,农村道路0.0466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101公顷,未利用地0.1914公顷;石浦村集体土地面积4.7558公顷,其中水田4.5527公顷,旱地0.0465公顷,其他林地0.0033公顷,农村道路0.0136公顷,未利用地0.1397公顷;棋盘村集体土地面积0.0256公顷,其中水田0.0011公顷,农村道路0.0039公顷,未利用地0.0206公顷;城北村集体水田面积1.4666公顷;前街村集体土地面积0.0095公顷,其中水田0.0084公顷,农村道路0.0011公顷;殿前村集体土地面积0.1329公顷,其中水田0.0163公顷,农村道路0.1166公顷;城南村集体土地面积0.6918公顷,其中水田0.4872公顷,农村道路0.2046公顷;新城村集体土地面积1.4758公顷,其中水田1.4758公顷;青山村集体土地面积5.0157公顷,其中水田4.9537公顷,农村道路0.0442公顷,沟渠0.0178公顷;横浃村集体土地面积0.5212公顷,其中水田0.4786公顷,农村道路0.0426公顷;新联村集体土地面积7.9439公顷,其中水田6.8850公顷,农村道路0.2226公顷,沟渠0.0097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3644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4622公顷;下湾村集体土地面积0.8091公顷,其中水田0.3072公顷,旱地0.0395公顷,农村道路0.028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998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3343公顷;王宅村集体水田面积0.0066公顷;联谊村集体土地面积2.9594公顷,其中水田2.6295公顷,农村道路0.0508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997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1794公顷;上湾村集体土地面积3.1483公顷,其中水田2.3319公顷,农村道路0.0372公顷,沟渠0.0102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3241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4449公顷;瑶溪街道浃底村集体土地面积0.7058公顷,其中水田0.4459公顷,旱地0.0511公顷,农村道路0.0931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309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848公顷;河口村集体水田面积0.0012公顷;南山村集体土地面积1.3916公顷,其中水田1.3544公顷,可调整地类0.0036公顷,农村道路0.0336公顷;雄心村集体土地面积0.9488公顷,其中水田0.9145公顷,农村道路0.0182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090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071公顷;永胜村集体土地面积1.1717公顷,其中水田0.9260公顷,果园0.0251公顷,有林地0.1784公顷,农村道路0.0399公顷,未利用地0.0023公顷;环一村集体土地面积6.4379公顷,其中水田6.0842公顷,果园0.1670公顷,沟渠0.072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0.0399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745公顷;朱宅村集体土地面积1.2026公顷,其中水田1.2026公顷,底岭下村集体土地面积0.1487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1402公顷,建设用地(地上无建筑物)0.0085公顷;金岙村集体可调整地类面积0.0051公顷;永兴街道乐二村集体土地面积0.0939公顷,其中水田0.0866公顷,沟渠0.0073公顷;乐一村集体水田面积0.7231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