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记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目的就是要营造一个氛围,将《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
下面,我荣幸地介绍出席今天座谈会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景华同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亦秋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巡视员吴强军同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铁雄同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夏晓鸿同志。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发改委等20个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今天的会议。浙江日报、浙江卫视等新闻媒体也应邀参加了今天的会议。我代表省人大、省国土资源厅,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人大法工委任亦秋副主任讲话,二是请省国土资源厅陈铁雄厅长讲话。下面,请任亦秋副主任讲话。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今年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我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土地整治是保障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基础平台。我省自1998年实施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全面开展“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保障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但是,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项目选址随意性大,缺乏中长期规划的引领;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标准等;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未充分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导致投诉、上访不断;土地整治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等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规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及省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同时,召开法规表决前评估会议,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条例》汇集民智,反映民意,体现民权,系统总结了我省土地整治方面的经验,着力解决土地整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的来讲,这是一部符合上位法规定,切合我省实际,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精神的极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坚持以“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为价值取向,集中围绕当前土地整治工作中需要破解的问题,健全了土地整治的各项法律制度,完善了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措施,为我省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开发和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
贯彻条例,首先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条例》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
一是坚持严格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土地整治事关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周边区域的环境也有较大的影响,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生态整治、规范运作。为加强规划引领作用,《条例》对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与批准主体、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意见征询与公告程序、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特别要求、规划的期限、规划的修改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为保证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整治中出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实施、县立项与验收、省市抽查复核”的机制,并明确市里每年对县里抽查、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40%,省里对市里抽查、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上述规定是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证土地整治的科学性、规范性,有利于避免或预防地方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下,盲目开展土地整治,遏制“光头山”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行为。
二是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有效提升耕地质量。质量是土地整治工作的第一要求。《条例》始终以提高耕地质量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目的中即明确提出要“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并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确定为土地整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条例》的很多规定和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为从源头上把好关,《条例》要求立项阶段即明确整治后耕地的质量标准,规定:规划设计应当按照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类型耕地的最高等级,预设整治后形成耕地的质量等级。为有效提升新造耕地的地力,《条例》对土地整治项目中的表土剥离作了规定,还对土地整治项目使用优良耕地耕作层土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标准和项目验收的条件。为加强项目后续管护,《条例》要求在立项阶段即确定后续管护方案、落实后续管护经费,明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规定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为防止土地整治项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条例》对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有关指标的行为,除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还规定有关指标予以作废;有关指标已经有偿调剂的,有偿调剂取得的收入予以返还。
这些规定突出了耕地保护责任,加强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有利于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片面追求数量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倾向。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的对象往往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条例》十分强调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的立法理念贯穿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如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应当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土地整治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保障农民的受益权,《条例》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定,优先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农民住房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对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有偿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等支出。
通过这些规定,充分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有利于解决农民建房的指标和资金问题,力求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受益”。
三、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增强使命感,加强责任心。《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使命感、加强责任心,做好土地整治的各项工作,根据规定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为《条例》的有效实施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同时,《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有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违法受追究”。
二是要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担负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土地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沟通机制,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三是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关心和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执法检查,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条例》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整改,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能落到实处。
四是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是准确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职责;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增强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的尊法守法意识,形成社会各界特别是土地权利人积极广泛参与和监督土地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明年1月1日起《条例》就将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切实把法规中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保障土地整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作出更大贡献。
刚才,任主任给我们阐释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诠析了《条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主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学习好、理解好、落实好。
下面,请陈铁雄厅长讲话。
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省人大常委会、省级相关部门、新闻界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会议安排,我介绍一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落实的相关情况。
一、《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主要内容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今年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土地整治的目的、范围和原则。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巩固好现有成果,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条例》规定的土地整治,包括了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活动,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及将来一段时间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条例》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见,作为土地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今后土地整治工作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同时,《条例》构建了土地整治的共同责任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农办、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了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与要求。为使土地整治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条例》建立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制度,明确了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内容和编制要求,完善了土地整治规划审批程序和修改要求,并规定了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条例》规定《规划》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还明确要求将25度以上的坡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划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禁止区域。
四是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条例》以项目管理为主线,规定了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拟定、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报备等程序与内容,提出了资金预算、耕作层剥离、耕地质量评定、后续管护、档案资料信息共享等内容,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程序问题,并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权限。《条例》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立项、验收,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五是强化了对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为提高土地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条例》规范了土地整治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整治项目的抽查复核、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从业单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定期报告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的职责。
六是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土地整治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骗取、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主要特点
《条例》在全面总结基层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多个方面的创新,为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将我省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领域的创新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推动《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全面梳理了我省近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创新实践,并加以借鉴规范。比如明确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审批主体和内容要求,在法律层面总结提炼了“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整治规划草案需要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是在优化农村用地布局、助推新农村建设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和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条例》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定,优先用于农民住房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有偿调剂。调剂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后续管护等支出。
三是提出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提升新增耕地质量。以往,一些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因剥离成本高、收费依据不足或剥离后转运堆场等问题,未剥离耕地耕作层,浪费了宝贵的土壤资源。另一方面,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项目、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项目,由于没有覆盖符合耕种条件的耕作层,造地新垦造耕地质量较低。为此,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九条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明确耕作层储备场所用地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目前,这项工作,我省已有较多县市正在探索开展,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湖州市德清县、安吉县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考虑
立法是基础,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宣传贯彻《条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规范推进我省土地整治工作。
一是制定《条例》配套政策。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所属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我们将抓紧制订出台《条例》配套政策。目前,我厅正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计划明年制定出台《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土地整治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制度、土地整治项目监管制度,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同时,我们将督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确保《条例》落地。
二是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制度,抓住当前开展“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明确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提高规划可操作性。严格整治项目立项把关,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实施前,要先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并取得林业部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低丘缓坡开发行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严禁在高山、远山等禁止区域垦造耕地,坚决纠正片面追求指标收入不顾立地条件造地等突出问题。
三是强化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已建、在建整治项目清理,及时纠正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对在《条例》规定禁止区域内已经立项的项目,予以取消。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刚才,陈厅长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做了深入解读,对《条例》的特点与亮点做了细致的解释,对《条例》的下一步实施做了总体的部署。我们要将陈厅长的讲话与任主任的讲话一并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为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