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项目名称:温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黄线控制规划(2014-2020)
规划批复时间:2015年1月(温政函[2015]12号)
规划编制单位: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规划范围及对象
本次规划所称城市黄线,是指鹿城区、龙湾区及瓯海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本规划的黄线对象共分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抗震防灾设施等8项大类25项中类。
二、规划原则
1、系统性原则
黄线规划依据相关规划,特别是各专业专项规划,保证每类设施自成系统,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2、可操作性原则。
对本次规划中可明确划定黄线的设施,应划定清晰的界线范围,实现 “定性、定量”标准。对本次规划中尚未明确界线范围的黄线对象,应该明确设施布局要求,制定控制标准,实现对该黄线划定的弹性控制,以更好地指导在下一层级规划中对其黄线范围的落实,加强规划可操作性。
3、远近结合原则
按远期规模控制用地,同时重视近期即将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的黄线落实,明确用地规模,使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强制性原则
对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5、动态性原则
建立黄线管制信息系统和动态更新机制,将城市基础设施更新与业务办理过程相结合,将新完成的专项规划成果及时纳入信息系统。
6、分级控制、分类指导原则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明确的区域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应对其黄线作刚性控制,落实各项控制要求,并在本规划中进行黄线划定;如需调整应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再逐步调整下层级规划进行落实。对各专项规划所明确的城市基础设施,则在严格控制其等级规模要求,满足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黄线位置、范围面积等指标作适当调整。
对本规划中所明确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其所属专业不同,适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要求,强调规划的指导性。
三、黄线划定
本次规划已明确划定四至范围界线的城市黄线有138处。其中,公共交通设施14处,供水设施9处,排水设施39处,环卫设施3处,供燃气设施11处,供电设施22处,消防设施40处。
四、黄线增加
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可以增加黄线对象,城市黄线对象增加后应,应及时划定其黄线范围。划定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等级规模,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其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五、黄线调整
为保证黄线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一经批准的城市黄线,不得擅自调整。但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确实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相应城市规划,同时城市黄线随之调整。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公开、公正性,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六、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城市黄线数据信息系统,将黄线纳入规划设计成果信息更新系统,根据城市规划更新和黄增加、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黄线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七、保护管理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城市黄线内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地性质。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黄线的建设控制指标及保护控制措施,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技术法规、规范;符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八、主要图纸
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黄线规划图
2. 消防设施黄线规划图
3. 抗震防灾设施黄线规划图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