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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14-130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4-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6 14:50:11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43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直属相关事业单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垦造耕地项目验收复核工作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垦造耕地项目由县(市、区)负责审批立项、实施和验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监管,确保垦造耕地项目选址科学、实施规范、质量优良。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原则上要按照水田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管,定期对已经所辖县(市、区)验收通过的垦造耕地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率不低于40%,并出具复核意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复核情况要按季度向省厅报备。省厅将以市为单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5%。抽查复核发现垦造耕地项目存在新增耕地不实、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责令项目所在地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无法进行整改的,补充耕地指标作废,删除项目备案信息,并双倍扣减补充耕地指标储备面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指标已使用的,要重新调整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指标已经有偿调剂的,要重新调整补充耕地项目或退回调剂资金。

二、严格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管理

227日起批准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严禁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或者先征后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按照占用基本农田收费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再另行收取标准农田补建和质量提升费用。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占用基本农田(含使用预留指标)、标准农田情况表(详见附表1)。

耕地开垦费按照省20%、市县80%的比例进行分成,省20%部分作为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的金额上缴省级财政。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省;使用省统筹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和省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的,加收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省。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三、加快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完成时间表,确保在2014年底前落实“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省统筹剩余任务。已经立项的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要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缴入省统筹指标库,尚未立项的以库存补充耕地指标抵冲。用于抵冲省统筹指标的垦造耕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于201211以后通过市级验收或市级复核,并已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项目新增耕地地块成片集中,面积不少于100亩;项目新增耕地地类原则上为水田,如为旱地,则必须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成水田;滩涂围垦项目省统筹指标原则上以滩涂围垦造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抵冲。

各市在未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前,原则上不得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不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

四、做好2014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工作

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厅申请办理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不得擅自调剂。2014年度需要调入、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430日前统一向省厅申请调剂。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或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提供已经市级验收或市级复核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垦造耕地项目清单、已经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清单(详见附表2);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或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提供拟安排使用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详见附表3)。省厅将根据各地的申请情况,适时开展调剂。

附表:1. 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含使用预留指标)、标准农田情况表

      2. 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垦造耕地项目清单

      3. 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清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