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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意见
温土资预[2015]5号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绿轴区月牙湖(规划路—惠民路)河道开挖工程用地预审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对项目用地预审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已取得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温发改立[2015]19号),温州市规划局已出具建设项目选用地红线。
二、项目拟选址位于鹿城区绣山街道和瓯海区捂田街道林村村,总用地面积1.6861公顷(鹿城区0.0213公顷,瓯海区1.6648公顷),其中农用地0.5378公顷(耕地0.3655公顷),建设用地0.3743公顷,未利用地0.774公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待规划修改后再报批农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三、项目涉及占用瓯海区耕地0.3655公顷,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充,补充耕地的资金由你单位负责落实,并列入建设项目总预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列入建设项目总预算。项目不涉及占用标准农田。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应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的规定,总规模应控制在1.6861公顷以内,其中耕地应控制在0.3655公顷以内。
五、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对工程拟占用土地的原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落实好拆迁安置工作,工程用地应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六、建设项目应在正式报批前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评估,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