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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ZJCC01 – 2015 – 0008
温政办〔2015〕66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
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
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结合温州市区实际,为
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通过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
(一)本意见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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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
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 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
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货币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
估确定。
(三)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
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
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
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按政策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
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
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
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
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
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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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币补偿奖励
(六)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
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
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
15%的奖励。
四、购房补助
(七)购房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 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款
(含奖励)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
(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
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在实施市场化安置补助有效期内购买住宅、营业用
房、办公用房的,均可享受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外购买房屋或超过领
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 个月后购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八)购房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
按不高于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
给予补助。
(九)购房补助领取。
1.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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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契税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施
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完税凭证负责核实补助金
额,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程序向被征收
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2.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凭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
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负
责核实补助金额,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
程序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五、购房税收优惠
(十)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
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的有关规定,
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
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
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保障特别规定
(十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房屋征收住房保
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策规
定以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
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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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十二)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本意见自2015 年8 月7 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5 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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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7 月7 日印发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