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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瓯海区丽岙街道姜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2015]132号)
发布日期:2015-09-17 00:00:00 浏览次数:

温政土征瓯[2015]132

关于瓯海区丽岙街道姜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丽岙街道姜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15]151号)收悉。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286日以浙土整调字[2012]0176号批准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林岙、麻芝川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丽岙街道姜宅村水田1.206亩,为1号区块,具体位置为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2012317日测绘的NZ-2012-024号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姜宅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5737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名。

四、核给姜宅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72.36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姜宅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     9 14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市国土局规划与耕保处、市征地事务处、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农林渔业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瓯海区征地事务中心、丽岙街道办事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丽岙管理所、姜宅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