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6年第504号
温州市本级2015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6年1月1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456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6608公顷(计24.912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374。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发布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86999907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850号1209室)。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国土资源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