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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8-08 00:00:00 来源: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区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2016年8月3日 温土资发[2016]184号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7 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温州市区(洞头区过渡期内除外)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三条 按照“谁申请登记、谁委托测量、谁付费”原则,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要求和拟调查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委托具有相应不动产测绘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不动产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库工作: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认为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签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合同,合同应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技术依据和质量标准、调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调查进度安排、双方的义务、提交成果及验收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办法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可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咨询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及提交调查成果等事项。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完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受托人的调查内容完成情况及其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其提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认。

第五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岛字[2011]365号)、《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程》(DB33/T1085-20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温政办[2008]74号)、《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温政办[2014]58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采用温州2000坐标系(过渡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1980西安坐标系,土地使用权调查、房屋调查温州城市坐标系,海籍调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林权调查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一期),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不动产测量工作应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量成果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同不动产测量施测要求)应完整、规范、有效,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并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配合做好不动产权属调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接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到国土、住建、林业、海洋、规划、档案等部门收集所调查不动产的权属来源、登记、抵押、查封、地役权、权利限制、审批、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制定调查方案,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申请使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使用申请书、批准用地(海)范围图、拟调查不动产用地(海)范围坐标、申请人身份证明、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当日将下载的调查库数据提交给申请人,但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应在签订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后提供。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 权属调查与不动产测量

第九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接受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违约缺席指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权属调查期限内。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当配合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据《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做好不动产权属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工作。

动产界址不明确、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或无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应当现场指界。指界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权籍调查工作终止,待依法解决权属争议后,再行完成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权属调查员和不动产测量员应当根据现场调(核)查和指界情况,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编制宗地(海)代码和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调查表权属调(核)查记事、调查意见应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员会同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调查员填写,地(海)籍测量记事由不动产测绘单位测量员填写,审核意见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权籍调查负责人填写。

第十条 不动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海域、房屋、森林和林木调查的相关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测绘、面积计算,编写不动产测量报告,按照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模板和房产楼盘数据库模板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包括房产楼盘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当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数据资料的齐全性及要素内容的完整性检查,调查程序、成果格式的规范性检查,纸质资料与数据库数据、图形逻辑、图属、现势与历史、接边等一致性检查,确保调查成果齐全、规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入库要求。

调查成果经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属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住房销售或安置给业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收房产测绘成果次日,将房产测绘成果在小区内及售楼处进行公告,明确告知购房户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接受购房户监督,公告期不少于5天,公告期满将《房产测绘成果公告记录表》填写后交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根据公告反馈意见,对房产测绘成果资料进行整改后,将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交给委托人再审核确认。

 

第三节 成果审查与入库

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不动产权籍调查受托人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成果审查入库,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申请表》,并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事项,提交相应的调查成果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一)地籍调查成果申请审查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pdf格式)

2.权源资料(pdf格式)

3不动产测量报告(pdf格式)

4.界址点坐标成果表(doc格式);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pdf格式);

6.宗地图(jpg格式);

7.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mdb格式);

8.其他必要资料。

(二)海籍调查成果申请审查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pdf格式)

2.权源资料(pdf格式)

3不动产测量报告(pdf格式)

4.界址点坐标成果表(doc格式);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海籍调查表)(pdf格式);

6.宗海图(jpg格式);

7.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mdb格式);

8.其他必要资料。

(三)房屋调查成果申请审查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pdf格式)

2.权源资料(pdf格式)

3不动产测量报告(pdf格式)

4.界址点坐标成果表(doc格式);

5.房屋外轮廓点坐标表(txt格式);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pdf格式);

7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住房房产测绘成果公告记录表、建筑面积预测报告(pdf格式);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套公建的归属说明等房屋面积测算依据文字资料pdf格式)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经审批的建筑施工总平面图人防红线图、建筑竣工图房屋面积测算依据图件资料dwg格式);

10房产分户图的房产楼盘数据库(mdb格式);

11.其他必要资料。

(四)林权调查成果申请审查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pdf格式)

2.权源资料(pdf格式)

3不动产测量报告(pdf格式)

4.界址点坐标成果表(doc格式);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林权调查表)(pdf格式);

6.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除复杂、重大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外,一般调查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审核及数据成果检查入库工作:

(一)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二)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和报告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

(四)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调查成果对定着物单元划分和不动产单元设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调查成果与不动产审批、验收资料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复杂、重大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可组织专家进行成果审查。

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申请人进行补充或重新调查。调查成果审查合格的,应当运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功能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进行数据完整性、数据结构正确性、数据内容完备性、层间与层内图形拓扑关系、图属数据逻辑一致性等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修改完善,直至数据成果系统检查合格为止。检查合格的,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工作库,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再进行成果审查,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补充完善相应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后入库,数据成果系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修改完善,直至数据成果合格。

第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调查成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不动产权属和测绘情况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做好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工作。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方可将最终正式成果提供给委托调查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具备法律效力,正式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制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体系及相应的惩戒办法,以保证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成果归档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审查确认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以宗地(海)为单位,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成果审查入库申请受理通知书、成果审查入库意见表、成果确认单等权籍调查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