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3/2017-00076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 文件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
温财预〔2008〕1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4〕58号)精神,制定了《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温州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4〕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
二、市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区采矿权价款(出让所得)的提成。
三、资金补助范围
1、《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项目;
2、自然因素引发,且列入省、市、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治理计划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项目;
3、发生中型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上险情的应急调查、排险与监测项目(鹿城、龙湾、瓯海区不限规模);
4、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5、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
四、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排险、勘察设计和工程治理补助的,采取县(市、区)、乡(镇、街道)资金配套使用原则。各县(市、区)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筹措落实防治项目配套资金。鹿城、龙湾、瓯海三个区及其乡(镇、街道)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40%;县(市)及其乡(镇、街道)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应急排险、勘察设计项目配套比例不低于60%,工程治理项目配套比例不低于70%。工程治理项目资金总额少于20万元的不予补助。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经费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申报意见。申请工程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勘查报告、治理设计书以及立项批复文件。已经安排使用过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5)。
各县(市、区)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申报。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调查、排险、监测项目即时申报。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和论证,并综合考虑当年专项资金总金额、县(市、区)和乡(镇)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分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资金补助方案由市财政局核定,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下达。
六、使用管理
(一)市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指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治理、应急排险等,严禁截留、挪用或擅自转作他用。
(三)建设单位向县(市、区)财政部门首次申请拨付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经费时,须提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各项目具体情况编制用款计划,补助经费应在项目经费中预留项目总经费的10%,待项目最终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备案后再予拨付。
(四)各地应及时组织实施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1、补助项目从补助资金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启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同意后,该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可以用于本县(市、区)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但新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新的项目建设单位仍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2、补助项目从补助资金发文之日起2年内未能启动的,或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或违法截留、挪用市级专项资金,或治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未能改正的,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安排该县(市、区)的市级专项资金。
(五)使用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六)加强地质灾害勘察设计、工程治理单位资质、项目报表和档案的管理。
1、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持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和项目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项目备案和合同备案。
2、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上一月度项目进展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于每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上一月度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7日前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5),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3、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分别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列入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市级专项资金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停止拨付剩余款项,由市财政局收回该资金;对截留、挪用市级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表
2.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批表
3.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4.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
5.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6.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 地质灾害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