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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土资源部更正政府信息案
发布日期:2018-01-26 10:49:3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51225日,国土资源部向原告甘某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所申请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某坐标所在宗地地类为内陆滩涂。原告认为涉案土地的地类为水库地面,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关于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国土资源部回复,信息准确、无需更正。其后,原告认为国土资源部未履行纠正错误信息的职责,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认为其申请公开位置土地宗地地类系水库水面进而要求国土资源部更正信息内容,实际系基于对涉案地点土地宗地地类种类存有异议,请求国土资源部对涉案地点土地宗地地类进行调查后再就宗地地类作出认定,此项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国土资源部不负有调查处理的义务,被诉回函系对原告申请的拒绝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启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款所指更正申请,一般是指因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自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导致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人请求更正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无权认定,申请人以更正申请的名义请求该机关对所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进行调查处理,则非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本案对个别申请人以信息公开为名、实质为达到行政确认或其他目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国家部委容易涉诉的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是基于背后其他的行政争议而引发,案件审理本身难以解决根本的行政争议,悲观的看法认为,办理这些案件就是浪费行政资源、程序空转,甚至毫无价值。究其原因,不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更不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人员不够努力,而在于:一是行政争议的基层化解机制尚不健全,由于大量的行政争议没有在基层和属地范围内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这些争议通过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或者反复要求行政复议等方式提交给部委。二是实体法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问题重视不够,未提供明晰、畅通的法定途径,恰好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这三方面制度存在信访化倾向,因而成为矛盾转化的主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