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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土资源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案
发布日期:2018-01-26 10:50:07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7713日,原告饶某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涉案请求书,要求国土资源部督促重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要求国土资源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在某地地质灾害未得到有效治理前,停止一切和治理地质灾害无关的施工行为。在未得到国土资源部回应后,于922日以国土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一,原告要求国土资源部督促重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相关请求,系要求国土资源部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第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辖部门,原告请求履责的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启示】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两点,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层级监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范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前述案件中,原告具有更有效和快捷的救济方式,即要求对违法事项具有查处管辖权的地方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要求国土资源部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第二,由本案可看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群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越来越高,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作为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我们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对待并及时回应群众的违法举报,将其作为发现问题、加强监管的重要线索,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