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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案
发布日期:2018-01-26 10:50:3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持有0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第三人乙公司所持0059号土地证相邻。原告诉称,国土资源部为乙公司补办的0059号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唯一的通行道路、雨污水管道、预设热力管道。原告称其此项道路权利在原告0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4坐标点到第5坐标点标注清楚,并已被朝阳规划分局058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且一直处于客观、持续使用状态中。原告认为国土资源部为乙公司发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物权权利,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查查明,0037号与0059号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宗地相邻,不存在宗地重叠情形。法院认为,国土资源部依申请为乙公司发证,行政相对人是乙公司,两个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土地重叠情形。原告称其持有的规划手续将争议地块记载为“道路”,但该规划手续不能作为权属证明使用,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地块享有排他性权利。故国土资源部为乙公司发证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设立、变更、消灭等实际影响,原告与被诉许可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驳回起诉。

【启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具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土地登记和发证事项委托北京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直接办理。本案涉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并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国土资源部成为这起不动产登记案件的被告,直观地了解不动产登记发证引发纠纷的一般性规律。

基于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对象“土地” 和“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土资源管理往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利益。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国土资源部要考虑的不仅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本案中,国土资源部应乙公司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应当考量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该相邻权人应当具有合法、正当的权利基础。本案原告提交的规划手续不能作为权属证明使用,其对争议地块并不享有排他性权利。国土资源部颁发0059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原告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