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龙罚〔2018〕18号
被处罚人:郑X X
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XX村
身份证号码:33032119510116XXXX
案由:非法出租
郑XX非法出租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2017年12月将位于永中街道郑宅村的集体土地出租给章步友作为堆场使用,出租土地面积2199.86平方米,每年租金375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每年12月1日承租人交纳租金,截至目前,承租人共向当事人交纳了1年租金3750元。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出租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
2.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地籍测量成果以证明出租土地总面积、建(构)筑物有关情况、土地来源等内容。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土资龙罚告[2018]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土资龙听告[2018]2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出租的违法所得3750元(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2. 并处罚款375元(叁佰柒拾伍元整)。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