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资规瓯罚〔2019〕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对象: 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机构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证号: 7757××××××,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朱××,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3032519××××××××××,现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37367×××××。
案由:破坏耕地。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违法事实及依据: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门球场。现场勘察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田,西至田,北至坦,计占地面积151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36平方米,建筑面积236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门球场、水泥坦。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新增城镇用地,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朱××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
2、机构代码证证明了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朱××;朱××的身份证证明了朱××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的规定,2019年6月14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8元。
处罚预告:2019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
一、限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计面积1518平方米的土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二、给予处以破坏耕地面积每平方米10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整(¥163,944.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仅限区府二号楼1楼4号窗口),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账号:201000019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相关法条内容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相关法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